探索比较“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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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比较“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比较“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比较“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权利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于“义务本位”而言的,它是个语义丰富的概念。权利本位是在讨论“法的本位”时引发和派生出来的。“法的本位”是关于在法这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主导地位(起点、轴心、重点)的理由。“权利本位”概括地表达了“法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是“法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简明的、概括的说法摘要:“

2、权利本位”思想及其理论是中国法学界影响比较大的理论之一,它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权利本位”论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应该以权利为起点或重心”等观点,主张建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而在西方,社会学法学的学者则从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出发,提出“社会制约论”,在价值观上倾向于“社会本位”,注重社会利益。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和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理论与现实理由。因此,有必要对中国“权利本位论”与西方“社会学法学理论”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现

3、代转型的方向应该是进一步寻求个人权利、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之路。  关键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社会制约社会利益  一、“权利本位”思想及其理论阐释  (一)“权利本位”的语义分析  “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它是个语义丰富的概念。权利本位是在讨论“法的本位”时引发和派生出来的。“法的本位”是关于在法这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主导地位(起点、轴心、重点)的理由。“权利本位”概括地表达了“法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是“法是或应当

4、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简明的、概括的说法。  概括地说,权利本位即以权利为中心,以权利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律体系。在现代社会,法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泛解释是,权利处于起始位置:权利是法律体系的主要和中心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一方面,权利是义务的逻辑前提,决定着义务的内容和作用;另一方面,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存在于权利和义务

5、的相关性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互为参照系的,只有以义务作为权利的参照,才能把握权利的内容和界限。同理,只有以权利作为义务的参照,才能把握义务的内容和限度。  (二)“权利本位”的基本观点  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者认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比较“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由优秀站.zbjy.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史的变化着的;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

6、利为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作用的差别。  1、权利和义务体现法的本体属性的核心  权利和义务之所以是表征法的本体属性的核心范畴,乃是因为:首先,权利和义务体现法,是法区别于规律、并区别于习惯、道德、宗教等其它社会调控方式的决定性因素;其次,法在本体上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粒子构成的,而这意味着所有法的部门都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或其实现方式的规定,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最后,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运转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即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为主要环节的

7、整个过程。  2、“权利”是现代法学的基石  “权利本位”论者认为,现代法学的基石范畴是“权利”,法应该以权利为起点或重心。首先,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权利更准确地反映了法的主体性。法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一定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社会调节机制。人与法的关系实质上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人既是法的实践主体,也是法的价值主体。作为法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人在法律生活中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和自律性,具有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而这在法律实践中突出地体现为权利的主体性。衡量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是不是法律的主体

8、,首先是看他(它)们是不是权利的主体。因此,人对法的这种主体性是法的本质的外化,而从权利的角度观察和深思法律现象,则可以直接把法与其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联系起来,反映出人对法的主体性。其次,权利更真实地反映了法的价值属性。法不仅具有本体属性,而且有价值属性。法的价值属性也主要是通过权利范畴才能全面地准确地反映出来: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而在权利和义务中间,权利则更直接地体现着法的价值,因为权利更直接地体现了社会利益关系。再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也反映了法的价值的变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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