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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玩忽职守罪应区分的几个界限论文论文摘要新刑法玩忽职守罪,对于该条款的理解,理论界与司法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但在该类案件的实际界定中,往往与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不易区分,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关于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从众多专家、学者的倾向分析,在主观、客观和主体、客体方面归纳为三种观点。参照以上三种观点..,结合笔者的看法,全面分析和论证了两罪的异同。关于玩忽职守罪与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后者作了规定,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存在不完善的方面。笔者还从两罪的主体和客体的不同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本文还对玩忽职守罪中的法
2、条竞合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明确量刑定罪的依据,以期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提供借鉴作用。关键词: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失职罪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该类案件的实际界定中,往往与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不易区分。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处于社会转轨时期,各种机构的职权范围不太明确,彼此交叉,容易引起误解。因此,廓清玩忽职守罪在法律实践中意义重大。一、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
3、特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观点概览围绕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界定,从目前看,主要有以下观点:观点一,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不同。这种观点又有两种主张。主张一认为:在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滥用职权罪表现为故意或过失,玩忽职守为过失,但也可以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滥
4、用职权罪表现为作为,且只能表现为作为。主张二认为:在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过失,而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玩忽职守罪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滥用职权罪表现为滥用手中职权或超越职权,通常表现为滥批条子、擅自作出违法决定。观点二,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主体、客体、主观方面都相同,..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主观方面是过失,只是在客观方面不同。[1][2]有学者认为,玩忽职守罪表现的是消极的不作为,而滥用职权罪表现的是积极的作为。观点三,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不仅在主体、客体方面相同,而且在客观方面基本相同,两
5、罪行为方式都存在作为与不作为形式,即都存在逾越职权与不履行职责的存在方式。[3][4]两罪不同之处在于主观方面。三种观点各执一词,主张差距甚大。(二)两罪的异同比较两罪的概念可以看出,除了犯罪主体是完全相同的以外,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在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1、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许多刑法论著中,都认为这两种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全面之处在于,它们只研究了这两种罪的同类客体,而没有深入探讨这两种罪的直接客体。刑法第九章中渎职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
6、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
7、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因此,两种犯罪直接客体上的区别为:前者是正当性,后者是勤政性。2、客观方面有三方面区别一是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