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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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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分析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笔者认为,康德是以其道德哲学中的自由为线索贯彻于他的宪政思想中。究竟何谓宪政?主流的看法大概来说,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司法为屏障,以民主为基础、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政法制度。而众所周知,宪政要得到有效的运行,就要求大多数人遵守宪法(或称宪约),否则宪政秩序必然遭到破坏。通常实证主义将宪约的约束力建立在功利算盘合理性上或人间法律的惩戒作用。但是如果遇到休谟主义这样的质问:我们为什么非得信守这份政治契约呢?若是碰到社会大多数人都是不义和无畏分子,那么想要他们相互妥协地遵章守则,恐怕即使以死来
2、惧之亦无用。这时宪政秩序之基就摇摇欲坠了,那么宪政的实现又何以成为可能的呢?从一定角度来思考,可以说宪政是建立在普遍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上。这也正是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体现出的思想。笔者认为,康德是以其道德哲学中的自由为线索贯彻于他的宪政思想中。一、宪政生成的可能康德坚信人的本质在于先验理性。而先验理性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其中理论理性标志着人是现象界之中的有限存在者,是感性的动物,感性世界的成员,日常生活世界的成员,是一种经验的事实,受到自然律的被动奴役。实践理性标志着人是本体界之中的理性存在者,是理智世界的成员,道德的成员,是一种理性的存在,决定着人之为人的终极根据
3、伦理道德上的自由,亦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论域与出发点。人的二重性决定人的意志的两重可能倾向。作为感性存在者,他的意志受自然欲望的影响,服从自然法则。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他的意志受理性支配,独立于自然欲望,服从理性的法则即道德的法则。对康德而言,理性自身对意志动机的决定不可能是主观个人的,只能是先天普遍有效的,亦即理性的道德法则是先天普遍有效的。自然法则始终会通过具体的场景左右自然中的人。人在日常生活为花花绿绿的物质现象所诱惑,时时处于一种欲攫取和占有的兽性的涌动之中尽可能地占有,凡是具备了或者曾经具备客观机会的地方,这种冲动对一切时代,地球上一切国家的一切人都普遍
4、存在。而通过理性法则,人类的生活经验会告诫道:人类决不允许以这种动物的方式生活,人类有做人的生存法则。支配动物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与人类生存自律的道德法则之间是根本冲突水火不容的。人类如果一定要顺其自然而生活,那一定是相互撕咬和随地排泄了这就是作为能够活动的生命物体最自然不过的生活方式,何必难为自己呢?正是人类理性法则的道德智慧起了作用,它过滤和筛选着人的行为,使那些想做甚至有能力去做的事也没有去做,而是使真正能够产生持久的善果和幸福而无副作用的应当的行为得以实施。这种道德智慧就是自律,就是真正的自由。因而在康德看来,自律的自由使道德的基础真正从外在的必然性转变为内在
5、的必然性,亦即不受任何外在条件的限制,完全出于自身的法则而行动,并且通过理性为自身立法的意志自律而论证了人之为人,人不同于一切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和尊严。于是人既是被决定的,又是自由的。人可以从属于他的本能的动机出发,也可以从属于人的自由意志的动机出发。人是现象,但仍然具有作为本体的自由意志,人是本体,而又具有作为现象的本能意志。因此人是感性世界的成员,人的行为由爱好和欲望决定,但作为理智世界的成员,我们可以期望人自身按照理性法则的要求行动。那么对于人类社会是否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有德行的政体,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6、1](3)或者靠专制、反抗、革新,然后又是专制,这样无休止地反复进行下去的周期循环和灾难性动荡来决定国家和人民的命运,而政府的组建处于机遇和强力成为大多数人类社会普遍的现象?按照康德的思路,回答前者是可能的。在历史发展来中可以看到,人类政治制度的建立尽管充满了机遇和强力,但是人类确实能够通过普遍的理性法则去思考和公开自由的选择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从而使立宪政体制成为可能,其宪法就是基于人们社会共识而产生的一种对政府和公民具有约束力的全民政治契约,是一部反映全民理性意志的法律文件。二、宪政生成的必要康德认为先验自由为道德法则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为理性的实践能力奠定了基
7、础。自由虽是不可认识的,但却是可以思想的,我们尽管不知道自由究竟是什么,却可以由自由而断定道德法则的存在。因为一种道德法则乃以意志自由为基础和前提,所以只要有自由,就可以有道德法则。因为道德法则是存在的,所以自由是实在的。按照这个思想,人的本质就是自由,人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的。因此,人自身应当被当作目的对待并在目的的设置中一步步逼近人的纯粹自由。作为现象界中的一员,我们必须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是不自在的。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述,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作为一种自然存在,人与自然万物一样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的统治。而作为一种理性的存在,他又可以遵从理性自身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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