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重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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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时代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重构论文.freel诉Marsh一案中,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⑤合理使用使一定条件下自由和使用成为可能,平衡了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确保公众能够接触和使用作品,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权利穷竭则意味着一旦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经权利人同意而进入市场后,对于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流通,著作权人无权控制。发行权穷竭制度的设立,则既能保障作者对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有效控制,又能促进作为商品的作品原件和复制件在市场上的自由流通。这种流通过程,也就是作品的

2、广泛传播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过程。同时,作为普通的社会公众的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持有人(由当时的技术条件所限)都只会成为作品信息的受益者,而不会成为作者利益的侵害者。这样的制度安排,既能维护作者的利益,又能促进作品的传播,从而推动文化、科学知识的普及。利益平衡的格局基本形成。(三)电子时代的版权法在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晚期,电子作品不断涌现,电影作品、录音和录像制品的大量产生,大大地冲击了原有的版权制度。电子作品的易于复制的特性,以及复制或录制行为的不易察觉性,使作者对此既无法监视,又无法禁止。尤其是电影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租赁业的发达已严重影响了作品的发行与

3、销售,引起作品发行业的萧条,从而使依靠版税谋生的作者深受其害。⑥利益失衡的局面又出现了。为了达到既不影响作品的广泛传播,又不损害作者利益的目的,法律不得不将电影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权以专有权利的形式赋予作者。与此同时,广播电视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使这种利益平衡的局面再一次发生动摇。面对广播电视技术给著作权法带来的冲击,各国著作权法纷纷为作者设立两项新的权利——放映权和广播权。由于这两项权利的设立,对作品传播的控制权仍然掌握在作者手里。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到电影院观看电影作品的放映,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来接触作品。相应的,为了维系著作权人与相关公众的利益平

4、衡,对该种权利仍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各国版权法大都规定了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广播组织者等对于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其许可而进行表演、录制、广播的权利,但需向作者支付报酬。并且,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出现,使得法定许可使用的效力有所扩大,即“由版权法确定某一种许可证被版权人发出后,即暗示着另外几种传播权的许可。”⑦西班牙1987年《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著作权人一旦许可广播组织广播其作品,即意味着同时许可该组织使用电缆系统传播其作品及通过卫星传播其作品。⑧这样,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由此得以恢复。⑨(四)数字时代的版权法当数字技术与通信技术相结合

5、的网络时代到来时,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方式——网络传输产生了。网络传输不同于作为商品的作品的有形载体的流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接收传输的人不必付出多少劳动和资金,就能轻而易举地对作品加以复制和再传播。网络一时之间成为“盗版的天堂”,原有的利益平衡又一次被打破了。网络是否真的如同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由于其初建者的本意,一开始便具有‘自由和信息共享’的天性,向公众利益倾斜”呢?笔者认为,同以往任何一种新的技术一样,数字技术同样是一把“双刃剑”,无疑,版权人也认识到这一点,“技术措施”成为版权人自力救济的“防火墙”。同时,各国法律版权法都对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

6、,增加了规避技术措施的禁止性规定。然而,新的平衡是否就此建立了呢?下文中,笔者将通过各国版权法立法举措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三、数字时代版权立法的比较研究(一)CA法案的模式。指令第6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通过立法禁止未经授权的破解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任何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生产和销售明知或有理由知道用于侵权的设备、产品或部件。”在解释“有效”技术措施的含义时,指令规定:当著作权人使用“访问控制”或保护措施,例如加密、转化作品或防复制机器对作品进行保护,能够达到保护效果时,这些技术措施被视为“有效”的技术措施。这种规定事实上将规避“访问控制措

7、施”和“著作权保护措施”的行为和设备全部纳入禁止之列。关于合理使用,指令承认其可以适用,但受到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受益人对于受保护的作品具有合法的访问权”这项条件的存在,几乎完全剥夺了公众以“合理使用”为由,规避“访问控制”类技术措施的可能性。这极大地增强了著作权人通过“访问控制”类技术措施对作品进行垄断的能力。对于禁止规避“版权保护”类技术措施可以存在“合理使用”的例外,指令也附加了限制条件,规定“合理使用”只有在受益人与著作权人之间缺乏自愿性的安排(如双方之间的协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就为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使用合同中加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提供了方便。可见

8、在技术保护措施下,公众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微乎极微。(四)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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