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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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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1001-2003、J10252-2003附录S沉降观测要点S.0.1水准基点应引自城市固定水准点。基点的设置以保证其稳定、可靠、方便观测为原则。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宜设置的基岩上。安全等级为二级、三级的建筑物,可设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S.0.2水准基点的位置应靠近观测对象,但必须在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影响范围外,并避免交通车辆等因素对水准基点的影响。在一个观测区内,水准基点一般不少于三个。S.0.3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物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宜选在下列位置: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2、;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外、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7、片筏基础、箱型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重型设置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
3、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S.0.4测量精度宜采用II级水准测量。II级水准测量应采用闭合法,闭合差应小于±0.5mm(N为测站点数)。测量宜采用不转站直接观测,视距一般为20~30m。视线高度不低于0.3m。S.0.5观测次数和时间。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为取得较完整的资料,要求在观测点埋设固定点开始观测,并及时记录气象资料及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1、民用建筑每施工完一层(包括地下室)观测一次;2、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3、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
4、75%和100%时各观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4、建筑物竣工后,对特级、一级建筑物应继续观测,观测次数应根据建筑物的沉降速度大小决定。一般情况下,第一年3~4次,第二年2~3次,以后每年一次,直至沉降稳定;5、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6、对于特殊情况(如突然发生严重裂缝,沉降值急剧增加或自然灾害等),则应逐日或数日
5、观测一次。S.0.6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及早复查:1、计算每个观测点的沉降和建筑物的平均沉降、相对弯曲、相对倾斜值,必要时计算沉降速率、基础的转动和水平位移等;2、绘制载荷-时间-沉降(Q-t-s)曲线;3、编写观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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