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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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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一、目的:(一)为规范河南XX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管理、贴现、到期兑现和内部转让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二)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三)河南XXXXX实业有限公司在遵从河南XXXX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制度与统一管理基础上,并结合XXXXX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条款。二、收取:(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仅指永银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济往来原则上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二)销售部门应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根据产品销售市场,区别客户资信情况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能以货币资金方式收款的,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三)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全额的、临时性的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
3、注明交票单位的全称、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并由交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四)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贴现要求或到期不能兑现,必须退回原交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向客户收取滞纳金。三、管理:(一)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进行管理,同时,做好内部控制,由台账管理人员设置专门固定式账簿进行登记。(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
4、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据存根联一并交出纳人员,由台账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台账,登记完毕,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纳保管。(三)必须定期进行账、票的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四)银行承兑汇票台账管理人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收取、到期兑现、贴现、退回台账,并按月向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XXXX公司财务部、财务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保管、到期兑现或贴现等情况。(五)银行承兑汇票台账和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必须与临时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六)根据每月编制的资金支出预算额
5、度,同时编制银行承兑汇票张数、票面金额要求等内容使用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公司。(七)需要背书转让或需要置换银行承兑汇票的,通过财务公司统一办理,财务公司定期到永银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配合财务公司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四、到期兑现和贴现:(一)本办法所称到期兑现,指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内,委托银行办理收回票面金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现银行的行为。(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天内,及时与银行联系办理托收业务,并及时将托收款划入我公司在开立的收款专户。(三)银行承兑汇票在未到期前原则上
6、不得进行贴现。确实需要申请贴现时,应及时将贴现所需资料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原件或复印件交河南煤化集团财务公司,由河南煤化集团财务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未经财务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在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五、内部转让及易票:(一)本办法所称内部转让,系指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将银行承兑汇票通过河南煤化集团财务公司将所有权转让给财务公司其他成员单位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易票,系指我公司根据付款需求,通过河南煤化集团财务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大额换成小额,短期换成长期的票据行为。(二)按照集团公司盘活银行承兑汇票、提高资金整体经济效益、降低财务费用的要求
7、,当本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不需要贴现时,应通过河南煤化集团财务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内部转让。(三)当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由于票据面值等因素不能满足公司付款需求时,应及时与财务公司沟通,通过财务公司办理易票。六、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一)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系指我公司根据对外付款需要,向我公司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二)我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服从河南煤化集团财务公司统一管理,并经河南煤化集团财务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到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业务。七、附则:(一)本制度解释权归河南XXXXX有限公司。(二)本制度自下发之
8、日起实施。其它与之相抵触者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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