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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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台湾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近20年来,台湾地区的“陆资人台”法律制度历经了从“禁止投资”到“有限制开放”的曲折发展过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尤其是陈水扁执政期间,“陆资人台”配套立法“缺位”,这主要表现在“授权条款”的宽泛性、行政立法的审查力度不足、“朝小野大”及“朝野对立”的政治结构。2008年马英九执政后台湾岛内政治生态的重大转变,直接促使“缺位”现

2、象的快速消解,“陆资入台”法律框架也由此构建。从陆资与侨外资在具体规定上的差距可以看出,台湾现行的陆资对台投资立法仍然存在诸多的歧视性规范。基于海峡两岸目前的目前状况,歧视性规范的消解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或许是“两岸特色”在“陆资入台”理由上的一种体现。  关键词:台湾地区;陆资入台;配套立法;歧视性规范  0438-0460(2012)01-0057-08  基于两岸间法律事务的特殊性,近20年来,在台湾地区逐渐形成了一套专门规范两岸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有关大陆资金(以下简称“陆资”)对台投资理由亦是如此。目前,台湾

3、有关“陆资人台”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台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25条之一、40条之一、69条、73条等条款,以及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条款授权出台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等。然而,详细解读上述法律、法规,却可发现其中存在诸多歧视性规范,这些歧视性规范有待消解。  一、“陆资入台”法律制度的演进及框

4、架的构建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颁布,台湾当局的大陆经贸政策逐步迈向法制化的轨道。在其后的20年中,台湾地区的“陆资入台”法律制度伴随着两岸经济关系的跌宕起伏,历经了从“禁止投资”到“有限制开放”的变化过程,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禁止陆资投资阶段(1992-2002年)  20世纪8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迅速,但是,在“陆资入台”理由上,台湾当局的政策法令却长期未能突破“间接、单向”的限制。2002年4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次修订之前,台湾当局有关“陆资人台

5、”的规定集中体现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73条等条款中。其主要规定为:大陆人民不得在台湾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大陆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持有股份超过20%之外国公司,不予认许;外国公司主要影响力之股东为大陆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亦不予认许。①基于这种法令的规制,中国大陆与台湾间的投资关系完全无法体现自由、互惠的原则,基本上是台湾地区的资金单向流人大陆。  (二)宣示性开放阶段(2002-2008年)  2000年台湾第一次政党轮替后,基于岛内外的种种压力,尤其是21世纪初海峡两岸先后加入世贸组织的影

6、响,陈水扁当局不得不对原有的单向性陆资政策有所调整。2001年8月,台湾当局主持召开了“经发会”,就开放陆资理由达成了逐步开放的共识。为落实“经发会”的共识,2002年4月,台湾“立法院”修订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规定大陆人民经“经济部”许可后可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2003年10月,台湾“立法院”修订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0条之一、73条,明定适度开放大陆人民可在台湾从事投资行为,台湾方面长期固守的“单向”投资政策有所松动。但是,由于这一时期台湾行政部门仅就“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即有

7、关开放陆资人台从事土地及不动产理由订定配套立法——“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松绑陆资对台投资的法律限制,这一时期台湾的陆资开放政策可谓是宣示作用大于实质作用。  (三)有限制开放阶段(2008年-)  2008年以来,台海局势发生了重大积极的变化,两岸关系逐步迈人大交流、大合作的时代,海基会与海协会快速、高效地就包括陆资人台理由在内的一系列双方共同关注的议题达成了16项协议和2项共识。为落实两会关于陆资赴台投资事宜所达成的共识,2009年6月台湾行政部门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0条之一、第73条等条

8、款的授权,发布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等法规命令,确立了陆资对台投资的“五大原则”,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长期以来制约“陆资人台”的制度障碍。当然,毋庸讳言,现阶段台湾当局开放陆资的思维仍然保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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