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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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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内容提要】修改宪法是国家立宪活动的一个方面,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的原则。本文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就修改宪法的原理、修改原因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的建议。【关键词】修宪/社会发展/宪法稳定/宪法解释【正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为了保持这种协调,使宪法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宪法进行一定修改。适时地修改宪法会进一步增强宪法的活力,维护宪法的稳定和实现宪法的价值。这是现代法治
2、的基本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一、修改宪法的一般原理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内容提要】修改宪法是国家立宪活动的一个方面,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的原则。本文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就修改宪法的原理、修改原因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的建议。【关键词】修宪/社会发展/宪法稳定/宪法解释【正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为了保持这种协调,使宪法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宪法进行一定修改。适时地修改宪法会进一步
3、增强宪法的活力,维护宪法的稳定和实现宪法的价值。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一、修改宪法的一般原理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定都是与国家政权的建立同步进行的,宪法的根本法特征体现了它的权威性。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必须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对任何一国而言,频繁修改宪法,不利于宪法观念的普及,会淡化人们关注宪法的兴趣,失去对宪法应有的信任和尊重,进而影响宪法权威性的真正树立。但保持宪法的稳定,并不是说宪法不能有所变动。宪法的权威不是一个数量问题,而是一个质量问题,历史上和当今一些国家的经验证明,影响宪法权威的关键因素不是修改宪法的次数,而是宪法能否适应
4、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社会发生大变革时,如果只片面强调宪法的稳定性,不随之进行宪法的修改,则无法使宪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最终因与现实脱节而丧失权威。因此,以修改的方法增加新内容,删除过时的内容,使宪法更科学、更完善,实现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是众多国家维护宪法权威的首要选择。从理论上讲,修改宪法和制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立宪活动的两个方面,制定宪法是一次性完成的,尔后所进行的立宪活动,则是通过若干次修改宪法活动来进行的。现代各国在国家政权建立后,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之中特别是立法活动之中都非常重视宪法的修改工作。修改宪法是由立法机关与制宪机关来完成的,
5、其遵循特别的立法程序,一般要经过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宪法修正案的决议、宪法修正案的公布几个步骤,具有明显的立法特点。修改宪法权利的行使主要通过公民投票、公民复决或者通过民选的代表来行使。通过民选的代表行使修改宪法权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民选产生的代表组成专门的修宪(制宪)议会来从事修宪工作,不能行使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的权力;二是由民选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来行使修改宪法的权力,并把其作为立法权的一个部分,我国宪法的修改就属于此种情况。我国宪法确认了修宪权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规定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修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有全国人大五分之一以上的代
6、表提议修改为前提条件。修改宪法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的,修宪方式是修宪技术的重要方面,关系到修宪操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修宪质量,最终影响着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修改宪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全面修改式,即把宪法的全部条文重新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原宪法的修改草案,产生新的宪法。我国1975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采取的就是这种修宪方式。二是局部修改式,即不牵动宪法全文,只对其中某一或某些条文进行修改。局部修改式又可以划分为四种不同的方式:(1)条文废止式,即废止某一宪法条文。(2)条文变更式,即对宪法某一条款中的某些内容加以变更,而原条款在宪法中的位置不加任何的改变。(3)条文取代式
7、,即删除原有条文,用新的宪法条文取代被删除的原有条文。这种方式有利于人们对宪法新内容的学习、了解和记忆,但不利于人们对宪法修宪全过程的了解,使人们难以真正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实质。我国1979年和198O年两次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都采用了这种方式。(4)宪法修正案添附式,即将所修正的内容附在宪法的全部条文之后,这种方式也叫美国修宪方式,该方式克服了条文取代方式的缺陷,但会使人们在学习、记忆、引用宪法新内容时出现差错,我国1988年和1993年对1982年宪法的两次修改就采用了这种方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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