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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无极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无极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控房价的重要举措,多方筹措房源,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和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二)工作任务。2013年市政府下达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任务是,总套数为500套,其中,新增限价商品房200套,各类棚户区改造300套;我县实际新增限价商品房200套;实施棚户区
2、改造496套;城南新区公租房项目476套竣工并分配入住。二、加大工程建设力度(一)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分布较少、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采取政府划拨土地方式,集中建设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同时加大限价商品房建设力度。(二)强制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自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一律经县政
3、府审批。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配建程序:1、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前,县国土局函告县住建局,征求该地块规划条件和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见。保障性住房的配建要求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2、县住建局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套数、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函告县国土局。3、县国土局根据规划条件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制定地块出让方案。4、商品
4、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5日内,与县住建局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占比例、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等。5、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单体方案批准前,须向县住建局提交保障性住房平面布置图,经县住建局审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管和核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三)全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充分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
5、属不变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和单位,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企业等单位就业人员出租。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对我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建设程序:1、企业和单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2、县住建局出具意见报县政府审批。3、县政府批准后,县住建局同企业和单位签订《保
6、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合同》,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范围。4、企业和单位依据县政府批准意见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合同》办理建设手续。5、房屋建成后,拟分配入住的职工须取得县住建局颁发的《住房保障资格证》。(四)加快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做好改造规划,落实扶持政策,推进改造进程。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对于经县政府批准纳入改造计划的县城棚户区,县住建局出具规划条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改造。棚户区改造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7、五)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进一步优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住建局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意见,加强政策和资金监管,完善补助对象审核、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管、档案信息管理等政策措施。同时,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推广建筑节能技术。三、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严格建筑节能标准,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户型设计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
8、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最大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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