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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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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存款和暂付款的审计小议本文导航1、首页2、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修订后的《审计法》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审计机关更好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您编辑了“暂存款和暂付款的审计小议”暂存款和暂付款的审计小议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问题 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
2、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
3、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本文导航1、首页2、资料分析过程及其存在的方法性问题3、编辑报告过程及其存在的撰写问题为您编辑了“撰写审计调查报告的若干技巧与方法问题分析”撰写审计调查报告的若干技巧与方法问题分析一、两点说明 (一)社会上以及审计机关对应用文写作技法方面的文献很少,以至于对诸如报告“基本情况”取舍、“建议”提法等关涉写作方法的问题,尚无共识。这对稳定、提高报告水平构成影响。为此,本文有针对性的探讨了若干技法性问题。 (二)“分析撰写资料”和“编辑报告内容”,在报告撰写过程中没有明显界线。但是,影响报告质量的
4、方法性问题,无外乎“分析”与“编辑”两类。为使本文讨论的问题系统、定位,便于理解和阐述,才如此划分。本文导航1、首页2、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
5、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
6、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
7、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本文导航1、首页2、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
8、者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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