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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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军士屯田是古代中国政府解决军队后勤补给的重要措施。宋以前主要行于边境,金、元将其扩展到全国范围,并出现了屯军专业化的趋势。明承元制,在全国绝大多数卫所开展军士屯田,力求实现军粮的自给,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以国家强制为依托的军事经济制度逐渐瓦解。本文试从屯军身份以及军屯管理体制变迁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一简单分析。一、明初军屯的展开和重科则形成的原因明代实行卫所制度,“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①],大体根据防区的重要程度配置兵力,“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②]。这种以定点防御为特征的国防体制弊端明显,严重削弱了明军的机动作战能力。由于卫所长官

2、只有训练的义务,没有指挥调动的权力,在当时落后的通讯条件下,致使卫所军队几乎完全丧失了根据当地国防形势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的能力。作为代价,明朝政府只好最大限度的控制住要害地方。明朝幅员辽阔,需要防守的地方数不胜数,结果是明朝军队的数量较前代有了跨越式的增长。据弘治十四年兵部汇报,“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③]。庞大的军队如何供养成为摆在明朝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明初,由于长年战乱的影响,经济凋敝,百废待兴,亟需征薄赋行轻徭,与民休息。指望靠百姓赋税供养军队是根本不可能的。自养是唯一的办法。前朝的经验和大量抛荒地土的存在使屯田成为首选。明初屯军与操备军的比例并不固定,随意性很大。洪

3、武二十五年曾经下令“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④],由于各地条件迥异,事实上并未得到切实贯彻。永乐二年,正式确定军士下屯比例的原则:“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之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⑤]明初抛荒土地数量很大,靠迁民屯田的方法只能开垦一部分土地。而且人为迁徙民户到异地屯田对政府的动员能力要求很高,封建政权只有减免赋税的经济吸引和暴力强制两种手段。由于人口损失严重,经济手段成效有限,临近边境地区反映尤其明显。明初北方人口损失尤重,如果大量强制迁移南方人口填实北方,势必引起大的社会动荡,显然不利于新

4、兴政权根基的稳定。相比较而言,以强制世袭为特征的军户制度恰恰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因此,军屯制度在军队自养的功能之外又附着了以暴力手段调整人、地关系,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例如,吴桢收集方国珍旧部时特地连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⑥];汤和在江浙一带垛集征兵时首先“大计吾郡之田”[⑦],主要抽选无地民户或丁多地少的民户为军[⑧]。以纳入军户系统来实现间接移民的目的在谪充军身上反映尤其明显。以罪犯为军,前代已有,明朝将其发展到极至。“国初法意主严,事率引例,故遣戍独多,每一州县无不以千数计”[⑨]。从《诸司职掌·刑部·合编充军》所载22款充军事例来看,除贩私盐、诡寄田粮等直接冲击明朝经济管理体制

5、,“积年害民官吏”等确系危害百姓外,“无籍户”、“游食”、“不务生理”等款实际上明显针对的是失去了生产资料,无力承当种地纳粮等国家法定赋役的无业人口。明初充军者“唯边方屯种”[⑩],一方面弥补了边境国防力量的不足,一方面又起到了强制流民回归土地,徙居、填实宽乡的目的。这一施政导向为朱家后代所继承,不时予以运用。如宣德五年,政府在处理外流人口问题时规定:“(在外种植成熟田地不足五十亩却)不还(原籍)者,同藏匿之家具发所在卫所永充屯军。若军卫屯所容隐者,逃民收充屯军,容隐之人依隐藏逃军例发边卫。”[11]要实现自养,屯军除了必须生产出保证自己最低消费的粮食外,还要提供相当的粮食供不下屯的军

6、士食用,这决定了屯军必须按照较高的科则上缴粮米。洪武年间,由于军屯刚刚展开,对军屯的科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如太原、朔州等地的屯田一度免税[12];西安等地屯田“税粮与民田等”[13];凉州、西宁一带则以“十之二输官”[14];宣州卫“岁征其半,余存自食”[15]。尽管税制复杂,科则不一,但逐渐抬高税则,提高军队自养率的趋势已经显现出来。例如洪武四年规定河南、山东等处屯田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16],远远高于民田。到永乐年间,军屯已经全面展开,加之大规模的战争不断,对军粮的需求进一步增加,军屯科则出现大幅度的提高。建文四年,朱棣上台后不久即宣布“每军田一分纳正粮十二石,余粮十二石。正粮收

7、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上交,供本卫官军俸粮。”[17]不过由于科则提高过多,能否实现朱棣自己也表示怀疑,因而在永乐二年制定屯田赏罚例时规定只要屯军余粮达到六石就算过关,管屯官不予处罚[18]。永乐十二年,因屯军实在无法完成规定税额,朱棣不得不下令“余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19],这一科则后来一直沿用到英宗即位。洪武、永乐时期,屯田科则居高不下的原因,后人只是称“其田科则之重亦良有深意”[20],但未加深论。笔者认为,所谓深意当与苏松重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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