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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特制定本办法。一、范围条件(一)单位范围驻区高校、科研院所,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二)个人条件上述单位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人才: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3、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
2、合同且离合同终止日期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4、在嘉定区域内租赁商品住房居住。(三)经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二、补贴标准(一)具有本科学历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800元的租房补贴。(二)6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聘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1200元的租房补贴。三、额度管理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年度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补贴额度的,由用
3、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租赁情况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四、办理程序(一)发布信息。用人单位获得租房补贴分配名额后在本单位内公开发布信息。(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三)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实住房、租房情况后,按照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租房补贴申请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补贴分配名额的,内部实行轮候制度。(四)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报送区科委审核。企业报送区经委审核。区
4、属国有、集体企业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审核。以上企业、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根据税收注册地,如注册在街镇的,需经所在街镇审查后,再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五)复审。审核后的材料报送6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中心”)进行复审。(六)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该批次补贴人员名单。(七)公示。拟补贴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
5、形式向区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反映。(八)补贴发放。租房补贴按季度打入指定银行的个人账户内。五、申请材料(一)《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承诺授权书》。(二)《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三)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户口簿首页)。(六)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有效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积分通知单(应届生可放宽至享受租房补贴起一年内提交)。(七)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认定材料(应届生需提供就业报到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任材料、职业
6、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认定材料。(八)在嘉定区域内租房的有效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九)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十)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应届生可放宽至享受租房补贴起一年内提交)。(十一)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的相关证明。6(十二)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十三)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六、相关事项(一)租房补贴自审批通过之日的下月起发放。个人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累计不得超过36个月。(二)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或单位统一租赁房屋中的人员
7、不在申请范围内;租赁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级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按照本区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三)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嘉定地区无住房且在2008年6月19日后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记录。(四)凡在2008年6月18日之前,居住在本区人才公寓或已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但享受新老政策累计期限不超过三年。(五)租房补贴以同一地址住房核发一份计算。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人员(含家庭成员)有一方以上符合申请条件,以条件相对较高一方申请。(六)获得租房补贴的优秀人才对所租房源不得转租。(七)人才住
8、房中心根据有效的租房合同确认申请人的所租住房和该房的月租金。若租房补贴的标准超过实际月租金,则以实际发生月租金数额发放补贴。(八)申请人凡在嘉定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网签当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九)申请人停租的,从停租当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6(十)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以下办法处理:若新工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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