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6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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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61482;

2、第1  一、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  公司之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主要可根据形成公司之债的法律关系的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债、合同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三种类型。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主义,法律上以私法自治为指导思想,建立了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法律制度。法律对于公司的成立和公司的行为基本上采取不干涉的方针,所关注的是保证公司这一形式被允许用来满足经济发展和商业社会的需要,它强调的是营利,确保公司制

3、度能得到充分利用,而忽视了与公司行使权利有关的责任和国家对其必要的限制和约束。在放任主义指导下,各国公司的成立普遍采取准则主义,随之而来的是股份公司迅速在各产业部门兴起,成为企业主要组织形式,有限公司作为新的公司形式也不断兴起和发展。公司立法也蔚然成风,创制了公司的人格,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规定了公司资本的三个重要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使公司的集资作用得以充分的发挥,并在法律的规制下实行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分离原则,使两权分离成为现实。公司法还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相互的权

4、利义务边界,廓清了彼此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利益关系,为双方的行为提供了必须遵循的准则,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世纪以来,自由竞争造成了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各国相应地调整了公司法律制度和债权法律制度。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一方面公司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备,制定了一些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登记法、证券法等,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公司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对原有的公司法普遍地进行了修改,加强了对公司成立和公司行为的限制。如在公司的设立程序上,各国公司法普遍由一般准则

5、主义转向严格准则主义,法律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责任不仅作了较严格的规定,而且加强了国家司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设立过程的监督,从而避免了一般准则主义所导致的滥设公司的现象。在债权法律制度中,由于法人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交易空前复杂化,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国家对经济实行干预,在法律上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债权之不可侵性、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等制度。  这一时期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利益原则被引入公司立法,各国公司立法已经意识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

6、要性,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作为公司立法的目的之一。第二,在公司成立和公司行为方面采取了限制态度,确立了公司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第三,在公司法中确定了公司债的持有人的权利及公司清算、破产时债权人的受偿权的内容及其特殊性。第四,债权法中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原则等在规制公司行为方面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尤其在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中其作用更为显著。可见,这一时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已经丰富了内容,得到迅速发展。  二、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法律原因  传统公司法理念可以概括为以公司营利为本,以股

7、东利益为重。1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形成也有其经济和法律上的原因,在经济上,传统公司法是建立在古典经济学派假定的经济条件之上:市场没有缺陷,具有完全竞争性,公司的自由设立原则可以鼓励人们设立无数个相互竞争并且实力相当的公司,并且可以从中营利。所以鼓励投资者办公司,确立营利为本,偏重股东利益保护就作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正如英国学者所说:“如果我们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公共利益等同于社会整体财富的最大化,那么结论便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公司就应当被要求追逐营利最大化的目标;营利最大化应当是指导经营者自由决策、

8、公司行使社会决策权的唯一标准”2.  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弊端表现在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使其从产生那天起就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催化剂,极大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甚至以牺牲一定的社会正义为代价换取社会经济价值的实现,即通过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减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来相应降低投资人的风险。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对债权人有失公平。有限责任制度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

9、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外部利害关系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过程,甚至可能对公司内部管理一无所知,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这势必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其次,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谋取法外利益创造机会,控制股东可能迫使公司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正当交易,致使公司少数股东或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最后,对侵权责任造成了规避。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成为非自愿债权人,他们在与公司的“交易”中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措施,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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