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

“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

ID:10558341

大小:5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7

“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  _第1页
“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  _第2页
“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  _第3页
“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  _第4页
“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  _第5页
资源描述:

《“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摘要】“艳照门”事件虽然并没有酿成重大诉讼,但这件严重侵害人格权的事件给民法引起的思考却非常深刻。对这些问题进行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理论上的思考,将会推动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关键词】人格权;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责任【正文】纷纷扬扬的“艳照门”事件,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从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角度进行观察,确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思考(对于本事件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不讨论)。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我的意见。  一、研究“艳照门”事

2、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问题意义重大  陈冠希与众多女友的隐私照片被发到网络上,毫无疑问,始作俑者齐拿的行为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一个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受到侵害的对方就享有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利向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以补偿自己的损失,救济权利的损害。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个侵权行为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第一,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众多,不仅仅是陈冠希,还有那些其他的受害人;第二,由于这些隐私照片涉及到两性的私生活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明星的非正常私生活,因而其侵权的性质和程度更为严重;第三,由于是在网络上传播,速度快,接受面广,涉及范围

3、大,影响极为广大。这样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应当认为是史无前例的,在各国的传播史上,以及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史上,几乎都没有见过。  因此,从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的角度研究这个事件,不论是对于中国、香港以及世界各国,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本案侵权行为涉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哪些人格权,这些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特点是什么?这些人格权应当如何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本案的侵权行为具有哪些特点,其在侵权法上具有哪些重要意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尽管目前本案的受害人没有或者没有全部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人格权法和侵权法上进行学理研究,无论是对于可能形成的诉讼,

4、以及将来如何预防和界定这类侵权行为,是非常有价值的。当然,这个事件的调查工作还在进展当中,事件的真实情况还没有完全暴露出来,更重要的,是侵权行为人的身份还没有确定,还无法对其进行追究侵权责任。将来的调查结果即使确定了齐拿的刑事责任,其侵权责任也无法逃避,受害人可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追究其侵权责任。  应当看到的是,“艳照门”的侵权问题并不是只有齐拿的行为,还有其他构成侵权的可能。以下我还要进行说明。  二、“艳照门”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是哪些人格权  “艳照门”事件作为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应当怎样界定,是一个最值得研究的问题。我

5、想有以下几个人格权及相关问题应当提出来进行讨论。  (一)隐私权  在“艳照门”事件中,受到侵害的最重要的人格权肯定是隐私权。不论陈冠希和“艳照门”其他当事人的私生活中是怎样进行的,由于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因此,还都在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仍然是隐私的范畴。隐私,就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就是隐秘而不准公开的意思,隐私权保护私人的这些隐私不受他人的干扰和侵害。在毕竟还是一个私人领域、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领域中的私生活问题,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公布于众,都是对民事主体隐私权的侵害,构成侵权责任。对此,“艳

6、照门”的当事人都有权向齐拿主张侵权请求权,追究其侵权责任。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们在认为齐拿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同时,也不能就认为“艳照门”的当事人们就绝对的理直气壮,甚至很多人力挺“艳照门”当事人,认为他们没错,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我认为,隐私权应当依法保护是一回事,但个人的私生活是否超过了公众认可的道德底线,则是另一回事。超出了社会道德底线的私生活,法律不予干预,但舆论可以谴责。尤其是陈冠希本人的私生活之放任,不能不说达到了相当的程度。说到底,“艳照门”当事人的私生活不是大众所能够接受的生活方式,因此,对“艳照门”当事人们的私生活持

7、有赞许的态度,是不正确的,理由是,如果一个民族在私生活上过于放荡的话,可能对这个民族的形象、气质、精神和发展都会带来不可低估的严重损害。  (二)肖像权和形象权  “艳照门”事件的侵权行为还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权,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部分转让权。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害肖像权。在“艳照门”事件中,齐拿非法使用“艳照门”当事人的肖像,符合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求,构成侵害肖像权,是没有疑问的。  可是还有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公布的“艳照门”当事人的照片中,有些是没有当事人的面部形象的,不是以权利

8、人的面部形象作为主体的照片,就不是肖像。那么,非法使用这些不是肖像的照片,由于不构成侵害肖像权,是不是就不能主张侵权责任呢?我认为,非法使用甚至是大量地非法使用这类照片,如果不给权利人一个权利予以保护,对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