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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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环境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论文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利环境权主体环境权客体概念重构[论文摘要]在构建我国环境权概念时,其内涵不应当囊括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程序性的环境权利应排除在环境权之外,要注意环境权只是环境权利的一部分,而且不应该把环境权主体扩展到自然体。环境权是指环境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生存环境所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安宁权和户外休闲权等。环境权既是一种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

2、,也是环境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石。从20世纪80年代初,蔡守秋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一文以来,环境权问题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和焦点。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输人“环境权”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查询到的关于环境权的研究论文在百篇以上。此外,在近几年的环境法学术著作和教材中,许多学者也开辟专章或专节论述环境权。在为环境权研究成果颇丰感到高兴的同时,笔者也深深体会到环境权研究的困境。其中,环境权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研究的泛化、模糊化、庞杂化是环境权研究的重要困境之一,也是环境权研究的瓶颈。环境权概念是环境权大厦的基石,也是环境权研究的

3、逻辑起点。但是,理论界对于环境权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厘清和界定环境权的概念,还环境权一个明晰的概念,实在是环境权研究的首要任务。一、我自母者视好中的妹吮杠概杏阅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是对环境权的概念问题并未达成共识,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环境权概念。(一)月卜月卜秋劝欠强的环翻忆权问释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是中国法学界最早研究环境权理论的学者。蔡守秋教授主张,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

4、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简单地说就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二)吕息布怪劝欠强的环翻忆权问释在吕忠梅教授看来,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四个方面含义:第一,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第二,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第三,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

5、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化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等。第四,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f21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理解,吕忠梅教授认为,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受到环境侵害时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三匕),长月民生劝欠主贬的苏不书电冷几期不争在陈泉生教授

6、看来,环境权的概念应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其中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的标准可以通过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衡量,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尺度则可以通过对申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来把握,并由此界定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为:所有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享有在不受一定程度污染和破坏的环境里生存和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四)月已明,‘劝欠主贬的苏不书电冷几期不争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认为,应当同时从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环境权及其在环境保护、环境侵权救济中的重要性。虽然构建实体意义

7、的环境权,特别是私法上的环境权的直接目的和构建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环境权益、“防患于未然”,进而保护人格权和财产权,但总体上看,实体性的环境权无法与原有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私法充分相容,因此难以广泛发挥效用,而程序性环境权则可以通过融入环境法的主体—环境预防法律制度、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等而在环境保护和环境侵权救济方面大显身手。(自又)李劝介尾劝欠主贬的苏不书电冷几期不争昆明理丁大学李希昆教授根据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权理论,结合法学基础理论原理,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

8、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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