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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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研究一、会计监管的基本模式(1)行业自律模式该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建立一套自律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的监管。该模式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进行的,政府部门基本上不参与行业监管。自律模式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职业会计师是凭借行业内部制度来规范约束自己行为的,如果他的执业行为违反了“行规”,就有可能被会计市场无情抛弃。行业自律模式在会计职业团体机构完备的西方国家得到广泛的应用,加拿大、澳大利亚、1999年之前的英国和2002年之前的美国采用的都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过度介入。增大全社会的管制成本,

2、出现政府失灵;其缺点是容易造成对市场会计监管的放纵,从而出现市场失灵。(2)政府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对会计活动进行监管,会计职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政府部门,会计职业团体中一般设有政府代表以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有的会计职业团体甚至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完全独立于政府部门的会计职业团体不发挥监管作用,通常仅仅是对会员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帮助,采用该模式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该种模式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强有力地维护会计市场的秩序,可以有效弥补会计信息公共物品属性所带来的缺陷。但是,这种监管模式也有其局限性,政府监管离市场相对较远,掌握信息相对有限,使监管成本较高,可能导致监管不足,

3、另外,由于政府监管会导致权力过于集中、监管过度,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带来社会效率的损失。(3)独立监管模式由独立于政府和会计职业的机构依照授权对会计行业进行监管,该机构中会计行业之外的成员应占多数,政府部门不直接进行监管,但可通过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管制间接发挥作用。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代表是美国。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标志着美国开始进入了独立监管的时代。独立监管模式的优点是兼备了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优点,在减少职业团体内部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利益,保持行业内外平衡等许多方面都具有良好效果。但是,在我国目前采取独立监管模式的时机尚不成熟。一是我国实行独立监管的

4、经费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监管主体的实质独立就失去了意义。二是政府和自律组织对独立监管机构的支持度将制约其监管效率的发挥。三是我国尚不具备独立监管模式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的条件。二、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现状及存在问题随着《会计法》的修订和实施,我国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重点、内部监管为基础和社会监管为重要组成部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模式。但是,实际运行起来还存在许多问题。(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近几年相继制定或修订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规和制度对我国会计监管工作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定的比较笼统,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5、,使得真正因会计违规而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单位微乎其微,大多是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单位罚款等。我国现行监管体制明显重视违法乱纪的事后监督,忽视其他监督。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介入中,由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并且现有的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使得投资者的损失实际得不到赔偿。在刑事及行政责任方面,处罚力度也是不够。(2)政府监管多头且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目前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主要有财政部、审计署、证券委、国资委、税务局、金融和保险等部门,这种分业监管使得各监管主体自成体系,缺乏配合,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有时会出现“大家都管、大家都不

6、管”的局面,致使会计监管的无效或低效。政府的各会计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措施、出台各种法律准则时更多地的是考虑本部门的自身利益,缺乏全局观念,从而造成了会计监管措施的短视行为。结果是企业忙于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无法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如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中去,为了保住诸如“上市”的资格,必然会铤而走险,制造假帐,最终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害了国家的经济稳定。而众多监管部门没有形成监管的合力,各部门之间出现权力争夺和责任推卸,空耗了各部门的大量资源,又降低了监管的效率。(3)社会监管不力社会监管主体指的是注册会计师从业队伍及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等。我国社会监管的历史不长,经验不足,监管的力量较

7、弱,就当前来说,我国的社会监管主体是会计职业团体。会计事务所作为独立于被审计上市公司的机构,应按照证券法等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在坚持诚信的原则下,通过审计活动,保证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然而,目前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服务还完全处于买方市场,他们在对企业管理当局实行监管的过程中容易受其影响。另外我国会计职业界实际所承受的法律风险仍然较低。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力的惩处,在较低的违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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