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 蚌埠建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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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建筑活动,推动蚌埠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蚌埠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蚌政〔2012〕18号,下称《评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检测试验、造价咨询、施工

2、图审查机构,向施工现场提供建筑节能材料、预制构配件、预拌商品砼的企业以及提供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拆卸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据本办法所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本市范围内共享共用。第四条市住建委负责对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建筑管理局为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不良行为认定信息,统一对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不良行

3、为记录档案,并在“蚌埠建筑管理之窗”网站公告(网址:www.bbjgj.com)。第五条市住建委相关业务科室、建管局、开发办、园林处、房地产监察大队,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采集认定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采集认定,并及时将认定结果送市建管局记录、备案。第六条不良行为记录分B(一般)、C(较重)、D(严重)三级。(一)B级不良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建筑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规范的下列行为:171、存在工

4、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反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等问题,认定部门要求其整改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下发2次或2次以上整改通知书)。2、存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反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等问题,受各认定部门通报批评的(通报文件中明确予以记录不良行为)。3、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出勤率低于规定标准并未办理有关请假、变更等手续的。4、错报、迟报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管理事项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经催报不报或不进行整改的。(二)C级不良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1、存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反建

5、筑市场管理规定等问题,受到认定部门行政处罚的。2、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及其它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受到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3、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及其它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认定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4、发生10人以下重伤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间接责任的。5、发生较大质量责任事故,负直接责任的;发生严重质量责任事故,负间接责任的。6、漏报、未报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管理事项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经催报不报的。(三)D级不良行为是指当事

6、人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建筑管理法律、法规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具体详见附件1《蚌埠市建设市场主体D级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第七条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为一年。不良行为记录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或从业人员姓名、违规事实、记录依据、不良记录等级、公布时限。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各认定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签发并有被记录部门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各类以行政公文形式下发的通报;(

7、四)被记录部门或责任人不在责令整改通知书上签字时,2名以上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写出的不良行为认定报告。第九条17认定部门向记录部门报送不良行为记录应填写《蚌埠市建设市场主体录入申报表》(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2)。《蚌埠市建设市场主体录入申报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者及工程项目名称;(二)记录不良行为的情况。一次查实一个当事者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三)认定不良行为的主要依据,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及有关通报、文件等文书。《申报表》应加盖认定部门公章。认定不良

8、行为的主要依据作为附件附后。第十条认定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认定规则:(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记录一个当事者的不良行为;(二)建设市场主体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同时应对其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三)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所在市场主体也有过错的,同时进行认定和记录不良行为;(四)一次违法违规事件中,当事者有多个不良行为的,只认定并记录其中情节最严重的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录。第十一条各认定部门应严格不良行为认定审批程序(参见附件3:市建筑管理局《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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