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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法律事实建构论的规则之维——以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法律事实建构论的规则之维——以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论文.freelmaterial),属于不具相关性的证据。所谓证明性是指所提的证据根据事物间的逻辑联系或经验关系具有能够说明实质性问题真实程度的能力。如果所提证据仅仅涉及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但不能说明该问题的有无或对证明该实质问题的真实毫无帮助,那么这一证据就没有证明力。证据的相关性在两大法系证据规则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在英美法系国家,规范法官采纳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能力的相关性,其作用在于要求法官在采纳证据时遵从事物间的经验或逻辑关系,以免不适当排除有助于查
2、明案情的相关证据,或者不适当地采纳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而使陪审团错误地认定事实。在大陆法系国家,规范法官自由心证的相关性是指证明力评价的相关性,其作用在于要求法官在评价证据、形成心证时遵从事物间的经验或逻辑关系,防止肆意品评证据。所以典型的以规范证据资格为主要内容的相关性证据规则只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相关性作了限定,以防止此类证据被不适当地使用。在法律事实建构活动中,相关性规则作为剪裁事实的首要规则,在以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一,为法律事实建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事实标准或依据,也为其他证
3、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基本前提。相关性规则对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系的考察及规定是以事物之间所具有的普遍联系为基础的。客观世界没有绝对孤立的事物,无论是在事物的外部还是内部都结成种种联系之网。这种联系是客观的、普遍的,它表现为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以及每个事物内部各个方面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如恩格斯所说的:“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4(P100)“我们现在不仅能够指出自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来也能指出各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
4、能够依靠自然科学本身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15(P241-242)实践中任何一个案件在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总会留下或多或少的物品或痕迹。也会被某些人看到、听到,并在他人的头脑中形成反映,这些与案件事实的联系都将通过证据的方式得以展现,进而成为证明法律事实主张的根据。相反,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就不具有借以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力,不应被采纳。虽然,法律事实的建构主要体现为控辩双方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但是,法律事实的内容并不会因此而完全成为主体随意佐佑诉讼活动下的产物,相关性规则的
5、确立能够通过对于证据自身的实质性和证明性的要求,剔除了那些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从而圈定了法律事实建构活动中的证据范围。另外,由于相关性规则对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的规定是判断一个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首要标准,不能通过相关性规则的检验,其他证据规则也就没有了适用的机会,因而,相关性规则也成了其他证据规则适用的基本前提,其在法律事实建构活动中同样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第二,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标准,相关性规则可以使法律事实的建构活动更加具有灵活性和有序性。相关性并非法律问题,而是对事物之间逻辑证明关系(logica
6、lprobativeness)的表述,即如果某项证据有助于证明具有实体法意义的特定事实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该项证据就被认为是有相关的。这里所要求的可能性(probable),标准很低,只要对证明某实体法所要求的事实为真或为假有一点点帮助就可以了。通过相关性这一纽带,法庭审理中的严格证明在可资运用的证据材料范围上与自由证明衔接了起来。8(P143)相关性规则对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这样一种弹性规定,使得控辩双方用以攻防、辩驳的事实依据的范围在合理的限度内得以扩大,避免了由于规则本身的僵化而导致的证据资料范围的缩小
7、,从而为控辩双方建构法律事实的活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证据空间,保证了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相对灵活性和有序性。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对证据资格具有更为实际的约束力,并最终成为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重要标志。在此意义上,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教授认为,“证据能力所研究者,乃证据能力之否定或限制之问题”。16(P205)(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证据规则的一种,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何谓“非法证据”,从广义上而言,是指证据
8、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或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以及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或手段不合法。只要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即构成非法证据。而狭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式而取得的证据。具体包括:(1)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律禁止的方法而获得的言词证据;(2)违反法定的搜查、扣押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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