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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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论文根据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最基层的政府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官最低也就到乡(民族乡、镇)一级。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意义重大,需要认真慎重予以研究确定,本文现就此问题作一简要论述,浅谈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主流学术界对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的观点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并非是法律实践中所使用的术语,而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系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一般认为,只有行政主体所从事的与其行政职能有关的行为,才适用行政诉讼法,成为司法审查的

2、对象。比照上述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似乎村委会难以一一对号入座:村委会既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复议机关,更不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驻机构。似乎只有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即村委会在取得法律、法规授权而代行基层人民政府部分行政职权的情况下,村委会才有可能作为行政主体,具备司法审查被告资格,适用行政诉讼法。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村委会几乎从未被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也意味着司法实践界仍坚持认为村委会不应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而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界,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对于村委会是否具备行政主体地位问题也一般持否定观点,即,认为村委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行政诉讼法,不具备司法审查被告的资格,其主要原因

3、是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这种理论认为:首先,村委会不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级政府,也不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其次,村委会不是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再次,村委会行使行政机关委托的管理职权时,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具备司法审查被告资格的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作为受委托机关的村委会;此外,村委会的管理行为未被赋予强制性,村委会对村务的处理贯彻民主原则,在民主原则下实施的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二、村委会行使职权类型及权力村委会的权力基础首先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也包含着村委会职权部分的部分内容。在明确

4、村委会职权之前,有必要搞清楚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以及村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本文尝试从宪政史的角度对严复君主立宪思想的背景与特质进行分析,同时,对严复在《政治讲义》中提出的量化的自由观、有责任的政府观、地方自治论等进行阐释。浅谈历史精神与宪法论文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政治讲义》的第三个基本前提是国家的有机体理论。他认为国家同生物一样是有机体(有机之体、官品)。严复认为国家不是零散的个人的集合体。就像生物中由细胞构成各个机关而承担各种生命活动一样,国家也是由各种各样的机关承担不同的作用而组合起来才得以存在的。因此,同生物有机体存在进化现象一样,有机体的国家也存在进化现象。进化是有机体适应环境变化的

5、现象,严复主张,国家虽是由人所为,但仍是天演之物,其程度高低,皆有自然原理,一切因其自然,而生公例;非先设成心,察其离合。在方法论上,严复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大体而言,他将作为科学的政治学所使用的方法概括为四种:进化的方法(天演术)、归纳的方法(内籀术)、比较的方法(比较术)、历史的方法(历史术)。在《政治讲义》的第一会,严复就强调他要论述的政治并非中国古代的治术,而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政治学。他尤其强调归纳的方法,所谓的内籀之术就是对待政治学的根本态度:初不设成心于其间;但实事求是,考其变相,因果相生,而谨记之,无所谓利害,无所谓功过。按严复的理解,为内籀学术,莫不有史。吾国或谓之考。如钱币考

6、,钱币之历史也。换言之,是以传统中国的考据学来研究政治学。基于这样的方法,严复将《政治讲义》的内容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吾将取古今历史所有之邦国,为之类别而区分;吾将察其政府之机关,而各着其功用;吾将观其演进之阶级,而考其治乱盛衰之所由;最后,吾乃观其会通,而籀为政治之公例。量化的自由从哪里入手来理解严复以古文的方式对现代政治概念的描述呢?佐藤慎一认为,《政治讲义》最大的特色在于用彻底量化的态度来对待与自由这一问题,而这一特色也是理解严复的关键所在。在20世纪初的中国,对与自由的问题虽然从各种各样的立场展开了不同的论述,但是除了严复之外,所有的论者都是将与自由作为质的问题来把握的。具有这种想法

7、的思想家,在近代中国是极为稀有的。围绕着严复的思想特质,是应该将其视为保守的还是应该将其视为革新的,或者说是应该将其视为西方派还是应该将其视为国粹派,等等,虽然展开了一些没有什么结论的议论,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执着于从量的方面来把握政治现象,正是处于其思想特质的核心位置。(一)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基层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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