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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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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确定了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合同解除权发生以后,权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行使,权利人有选择权。但行使解除权应依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行使权利的主体、对象及方法适当,并遵从包括行使期间在内的有关限制。可以说,依照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行使解除权,是具体地实现解除权的内容,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现实化。(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为必要。解除权的行使主体与解除权的主体略有区别。解除权的行使,以本人行使为原则、也可依委托或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由他人代为行使。
2、这里的他人主要指与合同解除权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其一是解除权人的代理人或承继人,如继承人及概括的继受人;其二是破产管理人、清算人等。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从权利,当事人仅以让与解除权的协议而未概括的承继合同债权的不得主张行使解除权,即解除权不得与债权关系分离而为让与。(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对象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解除权指向的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于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则以其终极结果来看是否为解除权行使的对象。在可撤销合同中,如果享有
3、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了撤销权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就意味着合同自始有效,这样的合同当然可以解除。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如果进行了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则合同亦自始有效。此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解除权或依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至于撤销前和追认前的合同,则是不能解除的。同时,如果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享有追认权的人不予或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再有解除一说了。当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成为能行使解除权解除的对象。合同有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和其他合同
4、之分,能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的合同应主要为双务债权合同。至于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物权或身份合同,由于各国立法模式各异,对待物权、身份合同的态度不同,所以不可一概而论。如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既然有关身份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适用的范围,自然就不存在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身份合同的可能。(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法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意思表示作出解除权为形成权,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法,基于其形成权属性,往往只要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已
5、向相对方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而毋需其他特别的形式要求。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也是规定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司法实践中,要重视意思表示能否撤销和解除的意思表示能否附条件或期限的问题。首先,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得随意撤销,除非有法定撤销事由;其次,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其行使原则上不得附加条件或期限,以免增加相对人所处法律状态的不确定性,当且仅当所附条件或期限不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并不致于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时,可以附加条件或期限。᠉
6、3;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有不可分性《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合同解除权行使是否不可分,张俊浩教授认为:在解除权人或相对人为多数时,解除的意思表示应由全体或向全体为之。如是可分之债,应就可分部分,作同样解释。笔者赞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具有不可分性。至于由全体或向全体为之的时间应并不限于同时,只要在约定、法定的期间或合理期限内作出即可。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应当是全体解除的意思表示都到达后。3.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具有不可分性《合同法》中也没有明确合同解除权消灭是否不可分,一般来讲,解除权人中有一人丧失解除权的,解除权对其他人
7、也消灭。但解除权对相对人中一人消灭时,对其他相对人是否消灭,日本民法对此肯定,而德国民法对此否定。笔者赞同日本民法的主张。(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解除权赋予权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为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并维护法律关系的明确及安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受限制。各国法律除对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作出限制外,一般还对解除权行使的期间进行限制。限制解除权的行使时间,是为促使权利人决定是否行使和何时行使解除权,以便早日确定当事人之间合同法律关系的未来。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存续期间),其性质归为除斥期间,一经届满,解除权就消灭。按
8、解除权的行使的依据可分为约定的、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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