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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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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1行政处罚对机动车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
2、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第九条“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定期检测和维护,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符合规定排放标准,不得拆除、改动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改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投诉举报、
3、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3.复核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审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
4、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时,调查
5、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3.【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4.【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第四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6、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6.【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7、公布)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7.【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规章】《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
8、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1-1.【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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