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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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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学的核心范畴。然而,究竟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将对权利本位及义务本位做详细阐述,试图对二者做必要的区分,进而表明笔者关于这一争议的观点。【关键词】价值取向义务本位权利本位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具有相关性,数量上具有等值性,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在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然而,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主次关系,即法的价值取向应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在理论界尚存争议。一、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一)义务本位的内涵“本位”是“根据”、“标准”的意
2、思。郭俊.权利本位和当代法律精神.法制与社会.2008.10(中).在历史上各个不同时期的发展体现出不同的本位观,中国封建社会血缘关系、家族宗法制度以及特有的“礼”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统治导致“国家本位法”、“义务本位法”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
3、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法学,1990.3.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二)义务本位的理论基点义务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实在
4、法,在谈及人的权利时仅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限,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人的某种权利,那么人便不享有此种权利。由此,践踏人权,压迫民众,保护特权便成了这种法的必然逻辑结论,从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看,这种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国家权力是第一位的,首先保证的是国家权力的运行,通过规定公民的义务来给予一定的权利。而权利本位针对历史上和旧体制下权力过度膨胀,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严重压抑的情况,公民等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应在法律体系中处于重心地位,有助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的进一步解放二、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一)权利本位的内涵如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及前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的社会条件,义
5、务本位为法的首要任务。然而,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则不同,随之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也就不同。随着实践的发展以及自由资本主义关于“自由”、“平等”、“人权”理论的日益完善,“法律之本位”已经从“义务”转为“权利”。“权利本位”是“法是(应当是)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
6、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47-148.权利本位并不意味着权利无界限。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机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以权利作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包括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法律首要强调的是人的自由、
7、平等、民主和文明,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二)权利本位的理论基点在权利与义务之间,作何种价值选择是任何法律时代都存在的法的价值判断。法的权利本位说从应然法的角度,以人类的应有权利为切入点,应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来说明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本位。权利本位说的逻辑起点是应有权利,是人们获得某种利益和实现某种愿望的可能性,而应有权利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对权利的认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
8、就应有权利而言,权利本位说是一种价值分析,应有也是一种价值取向,它提出的一些问题的研究角度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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