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经济发展

公证与经济发展

ID:10315241

大小:55.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6

公证与经济发展  _第1页
公证与经济发展  _第2页
公证与经济发展  _第3页
公证与经济发展  _第4页
公证与经济发展  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证与经济发展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证与经济发展关键词:公证经济发展现状对策  内容摘要:新中国的公证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证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监督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防止徇私舞弊的有效措施。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还赋予了公证机关解决某些特定纠纷,减少诉讼的特殊司法手段。公证为中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及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发挥了积极的导引作用。但中国目前民商实体法对公证活动的规定还

2、不尽规范完善,公证队伍的素质及公证活动的公信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公证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公证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经过20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公证工作为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外交流,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公证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在中国,公证作为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它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公证,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最大限度地使之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

3、行为,从而预防纠纷、减少纠纷,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作用,他们从实体法上规定了许多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对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的记录和决议、股份的转让、公司资产变更的重要合同等,都规定了必须或应当公证。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修改、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抛弃、不动产的使用、转让、买卖、赠与、抵押等都规定必须或应当公证。许多国家在民法中还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契约、合同、买卖、让与、债权及其他无形权利的转让、租赁、合伙、委托

4、)必须经过公证或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就成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采用公证的程序进行调整,可以最大限度地使之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过这一程序可以减少出现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中国在民商实体法律当中规定必须公证的项目还较少,但已经为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网上委托系统中有关数据传输安全、身份识别等关键技术产品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网上委托系统及维护管理制度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

5、认证;涉及系统安全及核心业务的软件应由第三方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机构)托管程序源代码及必要的编译环境。”由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

6、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尽管我国实体法律中有关公证的规定相对地欠缺,但我国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对公民、一些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一些法律行为进行引导,预防社会纠纷的发生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如今,许多公民不仅熟悉了公证项目,在接触到的新鲜事物需要法律保护时,把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选择,公证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公证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和深化,由

7、服务涉外工作为主转为国内和涉外并重,由服务民事领域为主向服务社会生活各领域全面延伸。公证发挥的普遍引导的效力,对整个社会来说,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在整个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系统工程中,公证、调解、仲裁、诉讼、执行这五个环节,从系统内来讲,形成一个体系,一个链条,其中公证是站在最前面,最前线的,是第一道防线。从社会高度看,公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证事业在中国还是一个年轻的事业,我们应在理论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公证作为重大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要件的必要性,它对社会发展与稳定的积极作用。如果把对重

8、大法律行为的公证,仅看作增加了交易成本,并有违自愿公证的原则,而忽视公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的重要作用,则是非常有害的。要让社会认识到程序法(包括公证制度)是实体法得以实施的保证,而程序法特别是公证制度的推行又依赖于实体法,在实体法中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不仅使公证得以有效运用而且能切实保障实体法的贯彻实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