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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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六合区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体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条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7条3、《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4条4、《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3条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0月1日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8月1日3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3月16日4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人大会常会2003年01月01日5江苏省体

2、育设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1997年07月31日6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2003年08月01日7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1997年06月05日8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共4项)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8条;“项目名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3、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2、《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的人员,必须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3、《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8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4、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二条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应确定主管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分级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三、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法律依据:1、《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

5、件第337条。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四、三级裁判员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8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

6、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行政处罚(共6项)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法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

7、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三、不具备从

8、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而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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