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拆违控违长效机制建设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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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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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拆违控违长效机制建设的研究市“三改一拆”办拆是为了更好地建,也是为了更好地控。拆违控违工作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基础。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过程中,各种形式、各种规模的违法建筑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扩容提质进程,是城市发展的“顽症”。自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借全省之势、举全市之力,扎实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为拆违控违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但违法建筑范围广、时间长、势头猛,合法非法交织、情况复杂,解决这个

2、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根据工作调研和具体实践,就我市建立拆违控违长效机制建设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我市违法建设的主要形式和特征当前,我市城郊和农村违建主要表现形式是占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宅基地、自有田地、集体用地、村内道路及小街巷,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构(建)筑物,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建设办公用房、杂屋、生产厂房等。市区违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占用小区公共用地和住宅楼顶、阳台,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构(建)筑物等。其主要类型有:建新不拆旧,原址加层或拼接扩大面积,以危房名义翻建或推倒重建。(一)弱势群体

3、违建。这部分人大多存在生活、住房等实际困难。尤其是老城区下岗、失业、残疾、老弱等家庭。调研发现,在全市各地的老城区、老住宅区内,都有因为生活、居住条件低下而在楼房底层围墙内搭建厨房、卧房、厕所等情况。还有不少因经济拮据,利用院墙(70—80年代建造的住宅大多附有实体围墙)搭房的情况。这些群体的违建,一方面群众举报频繁,信访重复督查。一方面当事人困难属实,拆与不拆,实难定论。(二)富裕群体违建。这部分人多数是在新建高尚住宅楼屋顶或者别墅区,利用露台、退台或者庭院内搭建各种生活、健身、观赏设施。外观豪华,

4、对周边、日照、环境等并不构成影响。如拆除,当事人不于配合,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尚且不说,还牵涉经费、器械等问题。而且,这些违建动工时,由于位置及空间优势,群众多不举报,不易察觉。而物业管理单位一般也不于或难于制止,发现时违建已形成。(三)农村村民违建。尤其是尚未改建、翻新、修建的老式农居,有的确因人口增多居住紧张,有的房屋确实陈旧老化。由于审批、鉴定控制严格,为了达到翻建目的,采用种种巧妙手段,不惜主动破坏房屋结构,造成危房坍塌不能居住的事实。而且在擅自翻建时,往往既不新占土地,又不按原有面积。既不超新

5、建许可面积,又不超新建控制高度。定性、处理或强制拆除较为困难。(四)企业内部违建。企业尤其是城郊或农村地带规模一般的小型企业,在围墙内部建造各类生产或生活简易房屋,且对外部及周边影响不大。这类违建一般举报较少,但也有出于个别目的反复举报。二、推进拆违控违工作的有利条件  “三改一拆”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在提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战略部署后,作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为此,全市上下真抓实干,时刻关注,拆出了声势,控出了成果,创造了拆违控违的有利条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有法可依靠。当前我市推进

6、拆违控违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从现有法律法规看,拆违控违工作基本上有法可依,但现实中还大量存在违法建筑,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二)有力可借鉴。尽管违法建筑在全市涉及人数较多,但与全市常住人口相比只是很小的部分,人心向背一目了然。拆违控违的主要目的就是改善生活生产环境,为老百姓营造整洁、安全、有序、文明的宜居环境,对此绝大多数群众

7、是普遍认同的。即使是涉及违法建筑的多数当事人,也认为只要拆得公平、拆得合理合法,大多数愿意配合。(三)有案可遵循。全省这次的大规模“三改一拆”行动很有借鉴意义,自去年省、市对“三改一拆”工作部署以来,全市上下雷厉风行,快速行动,总体呈现“工作实,力度大,势头好”的特点。虽然任务繁重,但只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大胆吸收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做实预案,未雨绸缪,就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三、推进拆违控违工作难的主要原因从认定看,违法建筑形成原因复杂,往往是一个建筑违反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多个法律法

8、规执行主体,易造成“部门踢球”和“法律真空”。从程序看,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到处置完毕,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法定时间和多个程序,不利于“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拆的速度赶不上建的速度。从执行看,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涉违当事人不愿“自拆”,基层政府“助拆”力量不足。主要原因是: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部分群众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治违,甚至为了自身利益,暴力抗拆;一些基层干部,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视而不见,或推诿不管、任其泛滥,更有甚者私下出主意、做人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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