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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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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切实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一)以县为主,分级负责。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管理体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省、市财政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帮助和支持。(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
2、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其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在确保工资发放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财力,安排所需公用经费。(三)强化管理,提高绩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保障标准要随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变化、经济社会的发展、4本地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
3、的通知》(财预〔2006〕13号)的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和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费、法律援助费等。其中,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经对我省县级司法局2004—2007年公用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调研和统计,并综合分析研究我省经济发展状况、财政保障水平和司法行政任务工作量等因素,将我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政法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公用经费保障
4、标准划分为三档:一档标准为2.1万元;二档标准为1.7万元;三档标准为1.4万元。保障标准经费指财政预算拨款经费(含政府非税收入安排),此标准从2009年起实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适用保障标准。如现行实际保障标准已达到或高于所确定的标准,不得降低。四、具体措施和要求4做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保障标准的落实。(一)落实
5、保障标准,确保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施计划,原则上3年内达到本地区确定的标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本地确定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二)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确保应收尽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三)建立监督机制,认真做好保障标准的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各地
6、落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市也要加强督促检查,督促所辖县(市、区)按照所制定的保障标准安排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公用经费。(四)加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对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各市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其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省财政也将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4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和支持,促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五)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绩效。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预算管理,并加强预算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坚持量力而
7、行,实事求是,节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要加强对编制和人员的控制,科学合理确定公用车辆,控制支出过快增长。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确保重点工作需要;要合理规划配置资源,提高现有设施、装备的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等不必要的消耗和浪费;要加强财务对口管理,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做到财权统一,财力集中,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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