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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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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月日签署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4层邮编:100081电话:010-62116665-222传真:010-62110880为促进我国口腔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甲乙双方就共同合作主办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教项目”)事宜,经友好平等协商,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合作内容1、合作项目名称:2、合作项目主办单位:合作项目主办单位:3、合作项目开展时
2、间:4、合作项目开展地点:5、合作项目举办批次:年第批共期(次)6、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本次继教项目活动结束之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负责继教项目的课程设计及专家邀请;2、负责继教项目的宣传工作(所有宣传资料须经乙方审定后方可对外使用);3、负责继教项目招生和项目执行中的会务安排;4、负责继教项目学分申报,收集相关会议资料并按照《中华口腔医学会继教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平台上进行项目执行前备案与项目执行情况总结;5、负责做好继教项目在属地继教办的备案工作。(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负责继教项
3、目的审批、上报与学分管理工作;2、负责协助甲方做好继教项目的宣传工作;3、负责继教项目的监督工作。4、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条财务费用1、甲方负责项目一切收支,自负盈亏。2、甲方负责收取学员注册费并开具发票。3、甲方负责安排授课教师接待事宜并承担授课教师的讲课费、差旅费、食宿费。4、乙方如有工作人员参与并现场监管培训工作,差旅费及食宿费列入项目支出。5、继教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书面项目财务报告一式两份。第四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遵守,不得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和本协议
4、的整体目的和/或相关协议文本、附件的规定。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和/或本协议的整体目的和相关协议文本、附件的规定即构成违约。3、除法定及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经仲裁机构裁决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行为时,守约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第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合同及以本合同为基础的相关协议或相关授权、许可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一切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凡与本合同解释或履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有当事各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第六条其他1、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在市场推广或对外宣传过程中,不得擅自利用乙方(含乙方的上级或下属单位/机构)及其专家、学者、医师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如果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应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并按照本合同项下学员注册费的十倍支付乙方违约金。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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