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危险犯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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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环境危险犯的设立[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设立环境危险犯的概念、构成要件与刑罚适用等问题的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关键词]环境危险犯构成要件刑罚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2-0268-011环境危险犯的概念由于环境破坏行为日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国内外广大学者纷纷提出了环境危险犯的概念,更有部分国家明确定义了环境危险犯,但是我国刑法尚未有相关规定。虽然理论界对环境危险犯的概念观点不一,但归纳来说主要认为环境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从而造成了一种危险状态,对环境或人

2、身及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即可构成犯罪。①对此,笔者认为该定义中对环境客体的范围过于狭隘,未重视环境犯罪对环境本身所造成的危害状态。因此,笔者认为,环境危险犯应定义为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地污染或破坏环境,对环境、人身及财产处于法定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犯罪。2环境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分析2.1环境危险犯的客体7环境犯罪的客体只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环境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环境客体的规定基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同而各异。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以传统的人本主义法益保护观念,认为刑法并不保护环境,只有当人类生命和健康及其财产的法益因环

3、境破坏而受到损害或威胁才有可能适用刑罚。保护环境,目的在于保护人本身的利益,如果人本身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或威胁,即使严重威胁甚至破坏环境利益,也不能科以刑罚。②这种观念对生态利益的损失没有纳入考虑范围,忽略了环境自身受到的损害,具有局限性。英美法系国家将生态环境本身视为一个整体,将整体的环境法益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对象,对于环境的保护有更加重大的意义。因此笔者提倡将“环境法益”与传统的法益相结合。把环境法益与人身以及财产共同纳入环境危险犯的客体,这有利于克服环境危险犯客体的局限性,扭转环境治理的不足之处,这与环境刑事立法的潮流与趋势一致,有利于实现社会、生

4、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2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7犯罪的客观方面也称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③包括危害行为、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到环境危险犯同其他普通犯罪一样,其客观方面也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客观方面,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地污染或破坏环境,危害行为对环境或人身及财产处于法定的危险状态,危害行为与危险状态存在因果关系。2.3环境危险犯的主体环境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行为人危害环境的行为,构成环境犯罪,因而必须承

5、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其中非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国家。按照我国环境犯罪理论,按照主体的差异,环境犯罪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从一般理论推出特殊理论,即从环境犯罪主体定义与分类推出环境危险犯主体的分类与定义。因此自然人危险犯,是指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地污染或破坏环境,对环境、人身及财产处于法定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犯罪。单位危险犯,是指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地污染或破坏环境,对环境、人身及财产处于法定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犯罪。7国家是否能够成为环境危险犯的主体具有很大的争议

6、,全球化下国家间环境、经济、文化因素交流更加密切,国际间的环境问题将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笔者认为国家成为环境危险犯的主体,这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尤其当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情形下,人类共同的生态利益应置于首位,目前虽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但纵观国际刑事立法发展的历史,必将在生态利益、人类的生存和经济发展之间达成一致共识,在未来,国家将为自己危害国际环境的行为买单。2.4环境危险犯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条件,那么环境犯罪中也不例外。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1款和刑法第15条第1款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7、进行了规定。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来看,主观上多出于故意,将过失犯罪作为一种补充或者例外。笔者认为,危险犯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其中过失危险犯的争议较大,但随着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成果的广泛运用,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比例攀升,根据产生实害后果规定刑事责任,无法发挥刑法的预防作用。过失危险犯虽没有实际的损害结果但过失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对环境法益造成危险,因此过失危险犯在环境刑事立法中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与可行性。3环境危险犯的刑罚适用3.1财产刑在环境危险犯中的适用7由于环境犯罪多属贪利性犯罪,从行为最关注的经济利益上予以制裁,能促使其权衡经济利益与违法犯

8、罪成本。因此,扩大财产刑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范围,增加其刑罚量,促使犯罪人在行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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