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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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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捐赠设立基金的管理,更好地拓展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筹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种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同时,合理、规范地管理和
2、使用社会捐赠,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第四条捐赠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自愿、无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三)公开、透明原则。不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四)捐赠者意愿与学校意愿相统一原则。未经捐赠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基金会是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学校成立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
3、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基金会办公室是西南大学负责捐赠资金管理的直属单位,其职责是:(一)制定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政策、制度和办法;(二)制定各种募捐、投资活动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提供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捐赠程序等咨询服务;(四)审核、办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五)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六)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有关情况,维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七)依法实施基金会资金的运作,在保证安全性的
4、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八)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九)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十)负责基金会其他日常工作。第六条学校应充分重视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积极募集办学资金,扩展办学资源。第三章基金设立第七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收入主要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第八条捐赠基金的分类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以分为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根据基金来源、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学校基金和部门基金(指各部门接受社会捐
5、赠所形成的面向该部门的基金);根据基金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的基金)和非留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第九条基金的名称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方(学校、各部门或受赠个人)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西南大学**助学基金”等。经基金会同意后,捐赠方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为基金命名。第十条捐赠协议书捐赠方与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规定捐赠的使用办法、管理原则,用于奖励助学类的捐赠协议书,还应明确规定受奖助对象的条件和评审办法等。第十一条捐赠设立程序(一)签订协议:捐赠方与基金会签订
6、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基金的使用情况及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捐赠登记:捐赠方填写《西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三)制定管理办法: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结合所设基金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四)成立组织:为所设基金成立包括捐赠方、受赠方在内的项目管理或评审组织;(五)捐赠仪式:举行基金设立仪式,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二条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改善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研创新基金等。第十三条各部门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应与基金
7、会管理办公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审核,签订捐赠协议书,报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案。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四条捐赠款项均应进入基金会帐户,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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