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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地方司法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7月25日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区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
2、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
3、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2)具有多个除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之外的其他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4、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对于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分别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
5、,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http://www.fae.cn综合法律门户
6、网站www.fae.cn(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五年;总和刑期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六年,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7、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5)综合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确定宣告刑。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8)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三、常见量刑
8、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1.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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