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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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顾名思义,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有两种:第一,持有假币。从现象上看,持有是一种状态。而从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上看,已持有假币罪的事实,是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持有假币者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而拥有、占有假币的一种状态。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经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以其他假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所持有的加你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通过其他犯罪行为

2、而获的并持有;二是因其他货币犯罪而持有;三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对于第一、二种来源的的货币,可以认定其他犯罪,不在认定持有假币罪。对于第三种来源的货币,或者无法证明来源和去向的假币,则认定为持有假币罪。第二,使用假币。使用,就是将持伪造的货币投入流通的行为。进入流通,可以适用于购买商品,也可以是存入金融机构,或者用伪造的境外货币兑换人民币,还包括用假币清偿债务、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损失而用于消费等行为。从时间中遇到的个别案例看,对于什么是“使用(行使)假币”,即什么是“进入流通”,可能会发生争议。  应当说,认定持有、使用

3、假币罪最为困难的问题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假币”...。很多人不会轻易、如实的承认对其所持有、使用的假币“明知是假币”,这就需要分析判断。从通常的解释方法来讲,“明知”包括指导和应当知道。所谓“知道”,是指已有充分证据显示行为人确实已经知道,如他人曾经告知过,或者行为人承认已经知道假币的性质。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行为人的阅历、知识、工作经验、假币的流量、获得假币的渠道以及隐匿假币的场所和方法等因素判断,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不可能不知道其所持有的是假币。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4、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

5、,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标准。未达到上述起点数额的,

6、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为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

7、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三、如何计算货币犯罪的数额  对于假币犯罪来说,数额的认定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8、的确认关系密切,有时还涉及到罪与非罪。因此,有关数额认定的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关于数额认定标准  假币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面额标准和币量标准的结合。《假币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伪造货币的总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两百张以上不足三千张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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