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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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6题)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司法部答案】C  【网校答案】无  【考点】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

2、移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因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即使丙知道甲乙之间的交易,但甲对汽车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依然有权再次处分。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丙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且其所有权可以对抗善意的三人,该汽车的所有权归丙,且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

3、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7题)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考点】共有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选项B说法正确。《物权法》

4、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D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

5、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8题)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

6、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选项B正确。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C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选项D错误。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

7、,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2010年卷三单选第9题)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考点】地役权  【解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

8、,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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