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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
2、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5.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二○○七年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7年2月9日封发校对: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3、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四)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4.与委托
4、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五)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相关会计资料、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
5、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二、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现金损失的审核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抽查凭证,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3.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4.获取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
6、及相关核准文件。5.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现金损失,应取得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6.涉及刑事犯罪的现金损失,应取得有关司法涉案材料。7.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额,并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二)坏账损失的审核1.评价有关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确认应收账款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1)获取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2)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结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3)采用下列步骤确认应收、预付款是否真实存在:①审核构成
7、该笔债权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发票、运货单据等);②抽查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3.审核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真实性。(1)申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损失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①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②审核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2)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3)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
8、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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