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担保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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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沙法院工作研究2007年第2期关于执行担保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曾普光内容提要:执行担保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从而确立了目前关于执行担保的法律框架。但有关执行担保的争论仍在继续。本文从执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执行担保的性质,然后着重剖析执行担保的形式,探讨执行担保的效力,最后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担保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建议。关键词:执行担保问题探讨一、执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目前执行担保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仍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

2、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法理概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36-南沙法院工作研究2007年第2期《民事诉讼法》的此条规定,在执行实践中遇到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提供担保的主体的范围,有人认为应该仅限于被执行人;陈健鸿:《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研究》,载于《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

3、第一版,第272页。有人认为应当包括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其次,对于暂缓执行的期限,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需要相对统一的尺度。第三,对于担保人的资格没有规定,法院在审查担保人的资格时没有法律依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适用意见》中作了以下规定:1、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行为的除外。2、明确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3、规定法院执行担保

4、财产的范围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综合以上两部分的规定,笔者认为,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基于特定需要,由其本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36-南沙法院工作研究2007年第2期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执行担保具有以下特征:1、从程序上看,执行担保存在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以此区别于财产保全中的担保;2、从提供担保的主体看,包括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3、从接受担保的对象看,是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4、从执行担保的目的看,是要促使受诉人民法院暂缓执行。5、从暂缓执行的条件看,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6、

5、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7、暂缓执行的期限,实际上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缓和当事人的矛盾,促进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减轻当前执行难的压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二、执行担保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

6、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有人据此认为执行担保属于民事担保,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我国担保法》的规范和调整。不可否认,执行担保和民事担保同属于担保关系,而“担保关系,是由道德信义所支配,可以说是由各种义务关系所约束的一种关系。特别是设定者有维持担保价值的义务”[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二者在本质和目的有很多地方是相通的,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范畴的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设立担保目的不同:《中华人民共我国担保法》第一条规定:“-36-南沙法院工作研究2007年第2期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

7、场经济,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担保法》中的担保,设立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执行担保,是通过对债权设立保障,达到暂缓执行的目的,以免被执行人因强制执行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又不致于因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而最终无法履行判决。第二,二者法律依据不同:民事担保的依据是《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产生;执行担保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第三,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民事担保所调整的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担保对象是债权人,他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执行担保中,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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