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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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19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二○○六年十二月19《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第三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

2、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第五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一、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

3、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三、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第二章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第六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

4、构。第七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通过避税地再投资情况。第八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协议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股本;利润再投资;反向投资额;汇回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等。第九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报送

5、、管理19第十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第十一条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第十二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一)境内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团体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二)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

6、门。(四)商务部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第十五条建立并逐步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统计数据将定期进行监控和评估。第十六条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7、义务。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公布与调整第十七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季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季后20日内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第十八条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第十九条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季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季度利润再投资。第二十条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季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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