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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0
《国际法渊源中的一般法律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际法渊源中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将一般法律原则列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之后国际法的第三种正式渊源。然而,如何理解和解释一般法律原则的确切涵义,特别是关于一般法律原则是否等于自然法的问题,国际法学术界对此一直尚存争议。一、国际法渊源的争议 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理论界一直被视为一个重要问题而倍受关注。对于国际法渊源内涵的研究,不仅可以丰富和完善国际法学研究体系,对指导国际法实践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关于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学者们有不用的见解。周鲠生教授认为“所谓国际法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
2、方式或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渊源第一次出现的处所。从法律的观点说,前一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在我国国际法学者中,有的采取前一种意义,如朱荔荪等著《国际公法》。有的采取第二种意义,如王铁崖主编的《国际法》。英国《奥本海国际法》采取第二种意义。我觉得第二种意义虽然被相当一部分学者所拥护,但不能令人完全信服。所谓的国际法渊源第一次出现的处所,很多都是些国内法规定的或者是学说所提出的原则及规范,在没有通过长期反复适用,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并承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形成国际习惯或成为造法性条约确认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之前,不具
3、有国际法的效力。 既然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有所争议,国际法渊源的种类也相应的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国际法渊源只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学说只能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补助资料;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外,还有其他种类的国际法渊源——也就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公法学说。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我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只是指出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进行国际司法裁判之依据,规约明确地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同确定国际
4、法原则之补助资料分开,并没有指出这些依据就是国际法渊源。这也是很多学者的观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既然要经过承认,而其国家是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国际习惯而明示或默示承认的,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一般法律原则就已经融合与两大国际法渊源——条约和习惯,而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然而在实践中,欧洲法院也可以通过判例将成员国法律体系中业已存在的、共同的一般原则吸收为共同体法的一般原则,并常常将一般法律原则作为“补漏”的手段,以不成文法的形式主要用于宪法基本权利和普通行政法两个领域。二、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
5、原因 确定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作为国际法院裁判依据,主要是出于对国际法缺陷加以补充的考虑:担心由于缺乏可适用的法规而无法裁定;担心法律不明确而无法确定;担心解释有疑义而无法裁定。为此,确定一般法律原则以使司法机关裁定遇到法律规范缺乏时有所依据,使不明确的法律得以明确,使容易发生疑义的法律规范获得确定的内容。 根据菲德罗斯和西玛的考证,国际法编纂委员会当初将第38条第1款写入《国际法院规约》出于下列三个主要原因:1)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不可能穷尽国际法的全部渊源,因此务必要由国际法院加以补充;2)国际法院“法的发现”范围须受可以客观判准的一般
6、法律原则的制约;3)一般法律原则并非新的法律渊源,而是各国的法律实践在先。三、一般法律原则的内容 一般学者认为,一般法律原则就是自然法原则。也就是,把国际法设想为应用于国际关系得正义原则。自然法也称为理想法、必然法、理性法、原始法、客观法。另有以奥地利学者沃尔夫为代表的观点指出,一般法律原则还来自法律与国家观念的一般原则。还有的学者直接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有两类: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国内法一般法律原则。(一)保障基本权利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原则即人权原则的核心部分。它是德国《基本法》(宪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德国《基本法》中具有特殊地位,《基本法》规定,
7、宪法所保障的人权高于一切,任何法律(包括联邦议会颁布的法律)如果与之抵触,都应归于无效。德国司法界一致认为、共同体法也不得与该原则相冲突。欧洲共同体成立以后,法院最关心的问题是保证共同体法的独立性和共同体法的优先权,因此,法院一般拒绝审查共同体机构的法令是否违反成员国宪法的问题。在1958年第1号案件中,共同体法院就认为没有义务保证成员国国内法的某些原则在共同体层面上加以实施,甚至无法使内国法的法律规则得到尊重。但法院并没有否定今后有改变这种情形的可能性。1969年11月共同体法院第一次确认了基本权利原则为共同体法的一项一般法律原则。 住在乌尔姆市的埃
8、里希·施陶德是一位残废军人,享有购买减价黄油的资格。然而他认为,要求权利人向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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