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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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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法律类型化和契约自由的关系摘要一份“合伙协议”引发不同当事人对其法律属性的争议。笔者借该份“合伙协议”,阐述应如何判断不同协议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合法合理解释协议,并进一步地探讨“合伙协议”的争议所体现深层法律关系,即法律类型化与契约自由二者间的关系。 关键词合伙协议法律属性法律类型化契约自由 作者简介:黄永松,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合伙协议”及其问题 “2008年3月15日,郑某某等6人签订一份合伙协议。该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合伙企业命名为“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万元。新合伙人郑某某先生依投资
2、比例,出资款项缴付如下……,合伙人按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持有公司股份。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分割,合伙终止后出资仍为个人所有。……以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本企业债务以企业财产偿还。……合伙终止后进行清算,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这份“合伙协议”颇耐人寻味。协议以合伙为名,并使用由“合伙”一词延伸的各种法律术语,然而协议约定的组织体形式为“有限公司”。很显然,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那么,本协议到底是一份合伙协议,还是有限公司股东的投资协议?如何对协议进行法律解读和分析呢? 二、合伙,
3、亦或有限?——协议属性的基本法律判断 合伙不同于自然人,亦不同于法人,自然人以个人的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其经营的财产不独立于个人财产,对经营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因而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法人成员对法人经营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经营,有相对独立于合伙人财产的合伙财产,诸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在合伙财产能够清偿合伙债务的情况下,由合伙财产承担;不足时才由合伙人负补充责任。因此,合伙是独立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第三民事主体。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法律既没有
4、对合伙人出资总额规定最低标准,也没有规定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更没有对合伙企业利益分配和合伙企业财产规模加以限制。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数量可能太少而无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每个人拥有多少财产,第三人无从知晓,而且合伙人各自拥有的财产也可能相差悬殊。故合伙人既要承担无限责任,又要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律规定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当事人约定予以排除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区别合伙与法人的重要依据是两者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故,只要区分了企业承担责
5、任的方式,就足以断定民事主体的性质。本协议对债务承担的方式表述为:“本企业债务以企业财产偿还”,“合伙终止后进行清算,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上述约定债务承担以企业财产为限,合伙人个人均不再另行承担。显然,该份协议是以有限责任作为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据此,我们可以判断,这份合同虽然冠以“合伙协议”之名,也约定符合合伙特征的条文,豎但其法律属性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投资协议书。 三、合同解释的路径选择 在厘清协议的法律属性之后,我们仍然面临一个实务问题:对于该份协议是紧紧抓住法律责任这一条款,以有限责任法人对协议
6、进行全盘式的重新厘定;还是利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的制度,对修订该份协议的法律责任,使之符合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如果以有限法人来解释本协议是否当初当事人只想以合伙的形式来经营企业?如果以合伙来解释本协议是否会将无限连带责任强加于当事人呢?这两种基于不同出发点的法律解释,将协议引向两种不同的结果。为此,有必要探讨对本份协议依据何种路径予以法律解释的问题。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可知,合同解释之目的是探求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选择何者为合同解释的路径,应以探求当事人订立协议之初衷为标准。从协议的字里行间判断:“新合伙人郑某某
7、先生依投资比例,出资款项缴付如下……”。说明本协议订立之目的是为已成立的“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增加资本并由增资引起的股权变动和管理权限之更迭作出合理的厘定。根据工商局的登记资料,该公司于2007年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这可以佐证当事人订立合伙协议之真实意思系为有限责任法人增资。据此,协议的实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内部股东协议,仅具有内部拘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协议中出现合伙之字样表述,乃系当事人对法律之误解所致。因此,解读本份协议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法律关系为路径,将协议出现的关于合伙相关的词句予以重新说明和阐释,使之符合当
8、事人之真意表示,而非以合伙为路径,将无限连带责任强加于当事人。 四、合伙与有限之争的背后——法律类型化与契约自由原则和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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