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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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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价值权衡方法在行政法适用中的展开的论文摘要:行政法裁判过程具有鲜明的利益权衡本质。在具体个案中如何进行正当的、有效的权衡,需要发展出一套适用于行政法裁判过程的方法,其具有自洽的命题体系与理论基础。以行政审判中对“滥用职权”的权衡与判断为例,我们可以深入认识和了解行政法价值权衡方法具体运用的步骤、顺序与思考的要素,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法审判结论的精准与妥当。同时,也要通过理论思考反思价值权衡方法本身可能的局限与问题。关键词:价值权衡/阿列克西命题/滥用职权一、价值权衡方法的导入:阿列克西命题法律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法官
2、通过精密地权衡不同位序或分量的价值、利益而做出的结果。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价值权衡方法的运用,就无从得到正当的裁判。行政法解释与适用过程中更是需要考虑各种复杂价值之间的博弈与冲突,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还没有完全发展出一套成熟的价值权衡方法以资实践之用。但显然已经意识到此种方法对于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正确的行政法裁判的意义:比如就笔者的阅读,我国已经有学者型法官注意到“行政法裁判过程的利益权衡本质”,并对“利益衡量解释方法”进行了初步讨论[1]。最新近的一个行政诉讼的研究成果也站在“实质法治”的立场下以一章的篇幅论述了
3、“作为方法的价值衡量”并检讨了学术界相关的研究[2]。.然而,整体来看,对于权衡或衡量的方法究竟如何运用,其应该遵循怎样的步骤、顺序,运用何种具体的手段才能有效的开展,尤其是结合行政法上的具体、微观问题来展示其实践意义的成果尚不多见。可以说,学术界的认识基本上是“看到了问题的重要”,但缺乏实践理性的具体支撑。本文就意图从法解释学中的价值权衡方法切入,将其在行政法解释学中的运用进行初步的介绍,并重点以法官在个案中对于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为例,详细演示价值权衡方法运用的顺序、步骤与思考要素,以求具体化对相关理论的认
4、识。当然,价值权衡方法也并非在理论上不曾受到非议,然而本文的研究也将表明,真正按照理性的程序与思考方式进行的权衡,完全可以避免武断与片面,获得妥当的法律裁判结果。(一)价值权衡方法的知识考古与系谱定位客观而言,以探寻法官裁判之正当性为题旨的法学方法论,最重要的一个理论构成就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3]然而,对于法律规范在个案中如何进行解释,是否一定要斟酌与参考案件中的价值或利益,此种衡量方法则是一个被现代性图示所遮蔽,又在19世纪客观论的解释目标倡导下得以复苏的方法。法律(解释)判断需要在具体情境中权衡具体的利益与
5、价值才能做出,这带有古典实践哲学的思考痕迹,这种方法可以溯源到亚里士多德强调情境中的正确性的实践哲学与中世纪人文学者维科主张的“论点学”。[4]然而,在18世纪概念法学占据支配地位的年代,这种古典法律思维被唯理论的哲学立场所遮蔽。萨维尼即指出:“法律解释是对立法文本的一种重构与还原”,也就是法律解释更多是在个案中对理性立法者已经清楚阐明的含义的一种还原,因此带有鲜明的考虑现实情境之客观论解释立场的衡量方法并无容身之处,这会被认为侵略了立法权。自19世纪利益法学一出,后期耶林、赫客(heck)等从民法解释规范中冲破概念法
6、学的天国,提出“每一条法律之目的都在于其背后的利益”,利益衡量方法逐渐又取得了正当性。当然,利益衡量与价值衡量还不尽相同,正是德国20世纪评价法学在对于利益法学的反思基础上,带有明显的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立场的理论家们进一步发现,如果让法官仅仅从利益出发来衡量并确定一条规范的内涵,显然不能实现客观的价值秩序[5],由此在当代法律解释学的发展上,价值衡量逐渐取代利益衡量成为更为鲜明的价值权衡方法。如果我们简要地在法解释学谱系中做一个知识定位,则可以说,法律解释学可以通过解释立场划分为客观立场(强调法律解释应该满足具体现实情
7、境的需要)与主观立场(强调法律解释应该忠于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文义解释、逻辑——体系解释(外部解释)、历史解释都是典型主观立场下的解释方法,而客观目的解释则是典型的客观论立场下的方法。那么,在客观目的解释中,如果对冲突的目的权衡并非具体的利益,而是要探寻个案中法律规范所蕴含和体现的客观价值,则是一种价值衡量的解释方法。因此,简要而言,价值权衡方法是当代客观论解释立场下的一种重要方法。(二)阿列克西命题之出场站在法解释论的立场,当代对于宪法与行政法解释学贡献最大、最体系化的权衡理论,应该是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的“原则权衡理
8、论”[6]。“原则权衡理论”的核心命题认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不同的,在个案中,如果法律解释是由于原则之间发生了冲突,其本质是原则储存的价值发生了冲突,对于价值冲突不能用排序的方法(也就是谁更有效)来解决,只能用“权衡”的方法来解决。阿列克西是在讨论德国宪法时提出这个重要主张的。在他看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都是一些高度抽象、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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