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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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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中的若干会计问题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现已成为国际上流行的金融创新技术,它以其完善的创新设计安排突破了法律、会计、税务的监管障碍,促进了金融市场向非中介化方向发展。由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容量有限,在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务制度等方面尚难以对资产证券化形成有力支持,在我国运用此形式仍存在不小的难度、很多的障碍。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的许多会计问题,其形式的复杂化给会计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课题。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
2、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包装后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以获取资金。”资产证券化通过各利益参与方的共同参与,使得由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从而实现风险分担、各取所需之目的。资产证券化操作对象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常常会获得新的权利,承担新的义务,即衍生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
3、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顺应经济形势发展的潮流,针对金融创新技术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个会计要素,规定了其定义,并把资产重新进行了分类,使金融创新技术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会计要素中有了准确的界定,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披露奠定了基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SANo.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除之会计处理”。按照该准则,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应该将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因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换而言之
4、,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让方的销售意图,也就是说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进行销售处理要看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在该准则中,委员会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这种方法,对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进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转让者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 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已转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转让资产与转让人分离,即转让资
5、产已经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包括发生破产或其它被接收的情况。 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如果受让人是合格的特设交易载体,则该机构的收益人可以无条件拥有抵押或再转让该项资产的权利。实际上,满足这项条件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资产的控制权。 转让人不再通过以下途径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签订合约授权并强制转让人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签订合约使得转让人有权回购或赎回在同类市场上不能轻易获得的转让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测试证券化业务是否涉及资产控制权的转让时,仍需要对证券化的合约安排体
6、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别。即将整个证券化体系分解成若干相互独立的合约组件,再按各组件的重要性进行判断。判别的过程可归纳为下表。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倾向于将证券化确认为销售业务作表外处理,同时确认和计量新产生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合约。 资产证券化带来的会计报表合并 我国目前只是规定了一般经济实体的合并范围与合并标准,特殊目的实体的概念和针对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标准从未涉及,而实际上我国现实经济生活是存在这种经济实体的。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特设机构的出现,迫切需要这种合并标准的指导和规范。 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合并报表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在资产证
7、券化过程中的特设交易机构是否与发起人进行财务报表合并。不论发起人与SPV各自原先的报表是将资产证券化交易确认为销售还是融资,一旦SPV被认为是发起人的子公司,两者间的交易就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内部的交易,就要进行合并。发起人原先期望的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收入等结果在合并报表上就都不会实现了。 现行的合并理论与实务是以母公司对关联公司活动的实际控制程度作为判断合并与否的依据,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对关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控制权的都被列为合并范围之列。当认为关系的本质是发起人控制SPV时,就会要求发起人合并SPV的报表。显然,
8、问题的实质在于判断SPV是否属于发起人的一个子公司,通常有以下三个判断标准:SPV为发起人带来的收益与发起人真实的子公司无实质性差异。发起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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