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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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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武汉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武汉。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
2、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三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第四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
3、、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五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第八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4、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第九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第十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人才。第十二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
5、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第十三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第十四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五条兴办符合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三章会员第十六条市级学会是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区级学会是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区级以上的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第十七条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二
6、、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三、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四、反映本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二、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三、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四、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身情况,发展个人会员,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一、科学技术工作者;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三、承认本《实施细则》;四、学会的个人会员应
7、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五、基层组织的个人会员应具有所从事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第二十条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实施细则》和所在团体章程;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议,参加团体活动,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三、按时交纳会费。四、维护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举办的活动;三、获得所在团体、基层组织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
8、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由本人向所在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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