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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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于伟(2014年6月5日)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之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浙江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作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部署,引领浙江走进生态文明新时代。温州市委在贯彻省委全会精神时,明确要以“创建美丽浙江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为主载体,努力打造美丽浙南水乡,力争温州生态文明建设走在

2、全省前列。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省份重大、恶性环境污染事故接连出现(比如,山东地下水排污、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杭州富春江四氯乙烷泄漏等事件)。这显现出我国当前环境保护的形势日益严峻,加大环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要求刻不容缓。为有力震慑环境污染刑事犯罪,10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3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等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浙江高院也在2014年5月出台了《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强调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省高院关于建设

3、生态文明的部署以及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刑事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2013年下半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下步工作安排。一、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2013年下半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共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4件。其中,偷排重金属废水32件,非法倾倒生产废酸2件。这34件案件主要分布在5个行业:电镀行业27件,皮革加工行业3件,金属标牌加工行业2件,冶炼、酸洗行业各1件。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上升态势明显。行政执

4、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上已经形成合力。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从2013年下半年的2件上升到2014年的32件;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从5人上升到61人。可以预见,随着全市“五水共治”工作的稳步推进,10今后一段时间内,污染环境案件数量仍将处于持续增长态势。二是犯罪手段愈发隐蔽。受利益驱使,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私设暗管或雇佣他人非法倾倒废水,甚至通过渗井向地下偷排废水等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排污口隐蔽难以发现,发现后面临检测难、鉴定难等取证问题,进而导致后续执法缺乏相应的客观依据。三是共同犯罪比重大。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可能涉及生产、运输、倾倒等多个环节

5、。比如,部分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另外,雇主聘用雇员从事电镀等生产,雇员直接非法排放废水。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于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由此导致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比例比其它犯罪更高。据粗略统计,全市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犯罪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数量为11件,占全部案件的32%(另有部分案件因被告人分案处理尚未计入)。四是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是高发群体。由于社会普法存在一定盲区,导致大量农村

6、居民和外来人员成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在被告人为自然人的犯罪案件中,本地农村居民有23人,外来人员29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5%和44%。此外,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淡薄10。被告人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有58人,占总人数的88%。不少被告人还存有“交了罚款就算不违法”、“以罚代刑”的错误认识,甚至在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业整顿后,仍擅自复工继续偷排。二、下步工作措施下步工作中,温州两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力争为温州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依法从重打击污染环境犯罪。2013年下半年至今,温州两级法院以污染

7、环境罪对66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平均刑期13个月,罚金15000元。为切实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严厉打击力度,温州两级法院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污染环境犯罪进行“严”打,有效遏制和减少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现象。第一,我院将出台《关于污染环境罪案件量刑实施细则》,在法定刑幅度内提高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基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要综合考量案件的危害后果、实际损失、影响程度等情节,处以相对更重的刑罚。第二,严格控制对污染环境犯罪分子缓、免刑的适用,确有必要适用缓刑的,将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行业(如电镀、皮革加工)的生产经

8、营活动。第三,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对罚金刑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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