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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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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源管理的调研思考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这对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税收负担,维护农业生产者利益,促进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政策的执行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问题,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普遍存在低税负、零税负、负申报现象;部分企业利用政策制度缺陷及征管漏洞偷逃税款;一些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见利忘义,高价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给税务部门办理退税业务带来了很大的执法风险,国家税收流失严重。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税收政策因素:1、购进扣税法为部分企业
2、利用收购凭证偷逃税款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实行认证抵扣制度。而对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来说,由于农业生产者无法提供扣税凭证,由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既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又作为扣税凭证,割裂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损害了增值税内在监控机制,使貌似严谨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实质性的断裂。2、抵扣率设计不够严密。农产品抵扣率统一改为13%后,由于进项税额按含税价、销项税额按不含税价计算,进、销项税额核算的依据不同,在毛利率较低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企业增值不纳税现象。举例来说,在企业收购粮食不进行加工平进平销情况下,
3、即使不考虑其它可抵扣项目,每1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1+X13%-1X13%=-0.01单位,在销售毛利率低于+X100%=11.%的情况下,企业进销税金是倒挂的。因此,农产品商业企业和初级加工企业应纳税金长期为负就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与政策设计相关。当然,例外情形也是存在的。适用税率17%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其税负明显应高于其他加工业。除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少数适用13%税率的产品外,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税,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即使工业加工环节没有实施增值,即平进平销,每1单位的收入应缴税金为1/X17%—1
4、X13%=0.013单位的增值税。这样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因此调整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十分必要。征管制度及措施因素:1、农产品销售者身份判断困难。不论经营规模、生产工艺如何,收购企业均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控管面和工作难度。而免税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身份划分十分困难。现行政策规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自产农产品可以按收购金额计提进项税额。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界定很难把握。企业收购农产品是否该提进项税给税务机关带来对于销售者身份判断难度。使税务机关无法根据销售者身份确认进项税额的真实性,无
5、法有效解决收购企业虚购虚开和经营者税收流失等问题。2、收购凭证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购发票实行自填自开,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为一些企业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是否自产自销难以区分。同时,农产品收购业务较多,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尤其是从异地收购的农产品更加难以核实其真实性,税务机关回访制度流于形式。3、库存盘点困难。由于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格、等级等差别较大,且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进销量也比较大,很难进行分类计量和现场盘存。若进行盘库,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过程监控手段,对生产加工过程难于精确掌握。通过巡回检查
6、、验货、日常评估能解决表面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涉税问题的发生。4、征、退税脱节。一些基层征管机关对防范骗税的意识不强,片面认为防范骗税只是退税部门的事,在农产品税收曰常管理中对少记收入和多提进项税关注很多,对企业生产能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和退税的申报及核算监控得少,没有充分意识到征税部门管理是退税的重要前置环节,而退税部门不能时刻了解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工作往往停留在出口单证的书面审核上,部门间协作沟通较少,加大了退税风险。纳税人主观遵从因素:1、受利益驱动,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把收购凭证当成税负“调节器”,人为增减进项税额,调整税负。有的企业出于多抵进项税、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在
7、收购价格和数量上弄虚作假,提高农产品票面收购价格、虚增收购数量、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填写不实内容,将不允许抵扣的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手续费及其他附加费等挤入收购价格,虚增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依据,虚抵增值税款。实际工作中,曾经出现一些收购企业从国有粮食储销公司购进原粮,却主动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农产品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形成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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