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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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271号)。  二、办理条件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  三、办理凭证  1、丧葬费  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火化发票。  2、一次性抚恤金  ⑴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  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享受条件的遗属。  ⑵退职的人员死亡后,可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

2、他待遇。  四、受理部门  事业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养老待遇窗口受理。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所在单位办理离、退(职)休人员减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一并支付丧葬费,支付标准为4000元/人。由单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退休前10个月工资(不包括市定补贴和各种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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