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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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4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政治参与权利、发展保障权利、健康保障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24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4日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3、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4、(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障妇女权益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参与、监督有关妇女法律、法规的执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有关单位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

5、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障妇女权益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执行,实施妇女发展项目,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救助。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为发展妇女事业提供捐赠和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二章政治参与权利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  第十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有关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6、业单位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正职领导。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第三章发展保障权利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发展符合妇女特点的文化教育事业、科研事业和

7、体育事业。  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妇女享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权利。  第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生活和就业困难的女性实施重点扶持和帮助。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女性劳动力从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女性;不得以限制妇女结婚或者生育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

8、岗、转岗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  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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