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旧廉政准则主要内容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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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旧廉政准则主要内容的比较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准则》)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政准则》究竟作出了哪些新规定,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笔者试就《廉政准则》和《试行准则》的主要内容作些浅显的比较。一、“总则”内容的比较《廉政准则》对《

2、试行准则》的“前言”做了较大的修改调整,除把制定目的和依据保留为前言外,原前言部分的其他内容,全部独立出去单设为“总则”,在结构设计上使这部分内容更加突出.一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作了更全面、更系统的阐述。将原来的“重要前提”、“重要保证”发展为“重要保障”、“重要内容”、“基本要求”、“重要基础”,并赋予其新的内涵,使之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增加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的表述,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二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了全面阐述。将《试行准则》的“三个必须”发展为“五个必须”,涉及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用发

3、挥、廉洁奉公、作风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新要求。三是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作了全面阐述。《廉政准则》总结近年来开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坚持的方针、原则以及取得的重要经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更具统领性、指导性、前瞻性和科学性,逻辑关系更为严密。二、“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比较6“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试行准则》在该部分规定了6个条文,可以概括为“6个禁止、30个不准”。《廉政准则》在这一部分规定了8条,即“8个禁止、52个不准”。从“6个禁止、31个不准”到“8个禁止、52个不准”,是新旧廉政准则最显著的变化。

4、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廉政准则》继续沿用《试行准则》的表述,即禁止哪些行为,不准有哪些行为。鉴于在总则部分已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行为规范部分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应当怎样做”再未作进一步规定,条文表述上的这一变化比《试行准则》更显简洁。《廉政准则》规定的“52个不准”中,保留《试行准则》的原有规定3项,修改、调整《试行准则》有关规定形成25项,增加新规定24项。《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6个不准”:其中第(一)、(二)、(三)项是由《试行准则》的对应规定修改、整合而成,新增加的内容是第(四)、(五)、

5、(六)项,主要是针对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保障性住房等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试行准则》该条第(五)、(六)项修改后写入其他条文当中。《廉政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6个不准”,其中第(四)项保留了《试行准则》的对应规定,对《试行准则》该条第(一)、(二)、(三)项修改完善后作为新规定的第(一)、(三)、(五)项,新增加的内容为第(二)项和第(六)项,主要是针对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廉

6、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8个不准”,其中对6《试行准则》该条规定修改充实后作为新规定的前五项,新增加的内容为第(六)、(七)、(八)项,主要是针对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问题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8个不准”,其中第(四)项保留了《试行准则》的对应规定,对《试行准则》该条其余四项规定,修改充

7、实后作为新规定的第(一)、(三)、(六)、(七)、(八)项,新增加的内容为第(二)、(五)项,主要是针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问题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8个不准”,其中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是对《试行准则》的原有规定修改、整合形成的,将原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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