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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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  一、申购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满三年。  2、申购人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总和在4万元以下。  3、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属无房户、不成套房住户、人均建筑面积在15m2以下(含15m2,下同)或其现住房经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危险住房的。  4、2000年后(含2000年),申购人任何一方在住房二级市场中没有房产交易行为。  5、未婚申购人符合本条1-4款,且男年满30周岁、女年满28周岁(含)以上,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其申购的

2、经济适用房享受基准价格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相应级别标准的下限执行,超面积部分必须按市场价购买;离异尚未再婚符合本条1-4款,且无未成年子女的,参照未婚申购人规定;离异尚未再婚符合本条1-4款,且有由其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其申购经济适用房享受基准价格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不受下限标准的限制。二、评定标准  1、人均面积(本项满分60分)  1)无房户,计60分;  2)人均建筑面积每递增1m2,分值依次递减2分。  3)人均建筑面积15m2,计30分  2、户籍时间(本项满分25分)  按申

3、购人及共同申购人的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每人每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计1分;6个月以下计0.5分(含6个月)。  户籍时间计算截止至房源公示日。  本项最高不超过25分。  3、婚姻状况(本项满分15分)  已婚申购人:从婚姻登记之日起,每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6个月以下计0.5分(含6个月)。  离异再婚申购人:无子女再婚,婚龄从最后一次婚姻登记开始计算;有子女再婚,婚龄从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开始计算;离异未再婚,参照未婚申购人计分。  未婚申购人: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每增加1周岁计1分。  男满30周

4、岁,女满28周岁的已婚、离异再婚申购人可以选择婚龄或未婚申购人的计分办法计分。  本项最高不超过15分。  三、销售程序  1、销售单位  1)经济适用房预售前,应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单位持预售许可证申请核定销售价格;  2)销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2、申购程序  1)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按公示要求在销售单位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提供下列材料及有效证明后,统一由销(预)售单位报市房改办初审。  A、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B、婚

5、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购人婚姻状况证明;  C、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或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无职业的);  D、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的住房状况证明;  E、申购人的职务、技术职务或职称证书(明)原件和复印件;  2)市房改办统一对申购人的申购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购人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确定其申购顺序。  3)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数量,按照申购顺序初步确定入选申购人名单,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申购人申购资格

6、有异议的,均可向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举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明举报不实的,由市房改办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确认申购人的购房资格,并按顺序购房。  4)销售单位统一填报市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花名册,并附购房发票、市区经济适用房审批表及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由市房改办审核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由销售单位统一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书中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在备注栏详细标注享受优惠价的面积和按市场价购买的面积数量。  四、其它规定  1、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购人,应

7、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和地点参加选购房,在规定时间申购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场的,视同主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至下一申购人;委托他人代理选房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2、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购人,因分值相同而使入围人数超出房源总量的,末位分值相同者由抽签决定入围购房人。  3、确定房号后,申购人应按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房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并缴存至指定银行专户。逾期未缴清者,视同主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至下一申购人。  4、未生育子女的夫妻计算人均建筑面积时,按3口计算;  5、与申购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和无房的兄弟

8、姐妹均为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可以共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在申购时应提供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经确定后可以按人员总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但共同申购人必须年满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政策性购房。  6、带电梯的高层住宅每套可核减6m2的公摊面积,不计入超标面积部分,核减部分由申购人按基准价格购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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