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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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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税收基本法若干问题的研究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税收收入连年实现跨越式的增长,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突破20000亿元、25000亿元和30000亿元,2006年超过37000亿元,到达了37636亿元。在看到税收上所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承认,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税制改革仍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税制不规范,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健康运行。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
2、全国人大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现在,税收基本法起草项目己经列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这标志着税收基本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本文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过程中,结合中国国情,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一、税收基本法的概念及重要意义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问题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有关税收基本法的讨论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过程中,应首先了解税收基本法的概念极其重要意义。(一)税收基本法的概念税收基本法是国家关于税收基本问题以及
3、处理共性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主要解决税收分配领域若干根本性问题、原则性问题以及重大的综合性问题。12税收基本法是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对其他各类税收法律文件的制定具有统领、指导、协调和约束性作用。(二)制定税收基本法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比较滞后,税收法律体系不完整、税收立法级次低、税收管理体制不规范、税制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目前,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仅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大立法,其余的均为行政立法,以条例和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制定税收基本法,把税收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一部综合性法律,把以税收法定为核心的税收活动基本原则、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问题以及纳税人权利、税务中介机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等重大问题规定下来,可以弥补各税种税收暂行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这对于提高税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确定性,改变长期以来税收领域法律层次偏
5、低的现象和征税权运转不良、效率低下、刚性不足的状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意义还在于,在整个税法领域贯彻诚信税收和权利与效率并重的法律理念。二、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名称与立法模式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应该包括税收基本法以及相关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而税收基本法在这一体系中应是仅次于《宪法》,高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上位法。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在税收体系中是不具有这一地位的,因此大量的有关“税收原则”、“税收宗旨”、“税收立法权限”等诸多的抽象性规范.都不能很好的体现。而建立税收基本法能够很好
6、的利用其“母法”地位,将这些原则性的规范纳人其中,这是税收基本法的体系地位所决定的。(一)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名称12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在税法领域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税收法律。这在学术界已达成共识。但制定税收法律,建立税收方面的根本性制度,其名称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为大多数人所主张的叫“税收基本法”;另一种主张叫“税法通则”。而实际上第二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更为适用。原因在于:第一,“税法通则”这种叫法遵循我国立法惯例的需要。
7、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文件很少冠以“基本法”的字样,这已在我国形成了立法惯例。虽然全国人大曾制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但这是中国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特殊政治形势的需要,同时也有对大陆与香港和澳门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在香港、澳门实行高度的法律自治的特殊考虑。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或行政法等规范性文件从未使用过基本法的字样。因此,“税收基本法”的称谓不宜出现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第二,“税法通则”这种叫法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需要。“税法通则”应全面规范
8、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即对税法的立法宗旨、原则、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立法、税收司法、税收诉讼等做出明确规定,使税收分配活动的整个过程做到有章可循。(二)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模式世界各国税法法源架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法典化模式。即,将各类税收征收法律编撰成专门法典,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和法国的《普通税法典》。第二种,通则化模式。即,税法通则加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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