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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21
《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xx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xx财预[201x]xx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实行专款专用。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鼓励和带动社会资金参与。主要用于资助企业等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统一标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
2、急救助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考核。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是用于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一)帮助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检索,收集与跟踪相关的数据信息;(二)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部署分析、侵权风险分析、技术状况分析等服务,提出应对潜在风险的策略和建议;(三)针对可能或已经对产品出口、行业安全、国际声誉构成风险的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向企业或所在行业组织提供信息支持、法律咨询以及教育培训等综合服务。第六条对无法证明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或存在侵权、仿冒等
3、不合法行为的企业不予支持。第七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费、数据加工和分析费、文献资料翻译费、法律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等开支,不得包括设备购置费、人员工资等费用支出。第八条前期调研、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跟踪检查、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经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x]xx号)编制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第九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际所需费用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企业应投入不低于受资助额度的配套资金。风险程度较高的大额海外应急救助项目,其资助额度和方式由市财政评审确定。第三章
4、预算的申报与执行第十条根据市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市知识产权局编制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审核后,报市人代会批准;项目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将项目预算批复市知识产权局。第十二条项目预算批复后,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十四条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拨付当年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资金拨付当年内不能全额支付完毕的,按《北京
5、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受理第十五条申请资助的项目所属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北京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二)属于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并对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三)有产品或技术向国外输出、或计划拓展国外市场的企业;(四)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的企业。第十六条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二)具备明确的实施目标,经费预算科学合理。第
6、十七条申请承担服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二)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三)拥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四)充分理解项目需求,且项目预算科学合理。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程序:(一)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负责统一受理企业、中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集中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对于紧急出现且风险程度较高的应急救助项目,其申请时间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二)申请资助的项目所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项目需求报告和其他规定的材料;(三)申
7、请承担服务的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资质证明材料、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第十九条评审程序: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委会对企业、中介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需资助的项目名单、资助额度以及承担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名单,报办公室审核。第二十条项目入围名单经办公室审核后,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与受资助的企业、项目承担单位签署三方协议。第二十一条协议签订后,由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将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一)在三方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按资助金额的80%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同时企业需
8、等额投入配套资金;(二)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按资助金额的20%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同时企业需足额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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