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

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

ID:8573540

大小:3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4-01

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_第1页
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_第2页
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_第3页
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_第4页
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国际贸易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刘 玮 贵州财经大学我国作为出口贸易大国,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采用FOB术语的合同多达80%左右。伴随着FOB贸易术语的频繁使用,作为出口商因使用此术语所遭受的欺诈和损失也呈直线上升趋势。以纵向的整个贸易运输流程为主线,我们可以预见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可能遭遇的四个区段的综合风险,认清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规避措施,对于出口贸易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一、第一区段:装运前保险“空白期”风险(一)保险空白期风险表现第一区段,货物装

2、船前:卖方面临货损的风险——FOB术语下由于存在保险利益和保险责任期间等纠纷,使得在装船前卖方的货物可能处于无保护的“裸奔”状态。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是否是保单受益人和是否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是这一区段货物保险的三大核心问题。关于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点由《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规定的“越过船舷”,后经《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修改为“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在FOB术语下,一般是由买方承担安排、购买保险的责任,卖方只负责协助买方并及时通知买方办理相应保险。一方面,若卖方已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后,在买方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对合同项下的

3、货物投保的情况下发生了货损,则应根据货损发生的区段确定相应责任人——即若货损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或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之前,则应由卖方承担货损责任;若货损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或装到船上后,及在海洋运输的过程中都应由买方或承运人负责货物灭损的风险。另一方面,在买方办理了保险的情况下:第一,虽然海洋货物运输起讫责任为“仓至仓”,但买方仅在货物装运上船后,才拥有保险利益。故货物在装船前所遭受的损失,买方不会承担责任,也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第二,由于卖方不负责投保,从手续上讲保单无法经由买方背书先行转让给卖方,这样一旦货物在装船前发生了灭损,卖方也由于

4、没有保险利益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第三,对于起讫责任为“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期间在贸易实践中潜在的认识、规定不统一,从而导致从卖方货仓到装运港码头仓库这一段货物面临的风险没有保障;第四,买方办理保险不及时,在货物装上运输船只货损发生之后保险单才生效,则卖方可能面临因货物受损买方索赔无门而打折扣或完全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二)卖方风险规避相应措施1.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与提醒买方办理保险。在卖方安排货物装运之后,及时通知买方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详尽情况,并提醒买方及时办理保险,以使保险按时生效且货物得保。2.卖方另投“装船前险”即陆运险。卖方为使自己利益

5、得到可靠保障,应自行投保“装船前险”即陆运险,承保卖方在货物运出自己货仓至装船前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灭损风险。尤其是卖方发货仓库距离装运港较远的情况下,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使获赔区间与买方获赔区间有效衔接,从而避免自己货物处于无保护的“裸奔”状态。3.合同约定成为保险共同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买方为货物投保时,将卖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样在风险发生时可以使卖方具有保险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享受相应保险权益。4.明确细化“仓至仓”条款。对于“仓至仓”条款的具体起讫仓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防止

6、因保险责任区间距离缩小导致货物前期处于无保护的“裸奔”状态。二、第二区段:货物交付后提单签发请求权风险(一)FOB术语下卖方提单签发请求权困境第二区段,货交承运人后:FOB术语下卖方面临能否顺利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风险。一方面,FOB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负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从运输合同角度来讲提单上托运人应是与承运人签订货物海洋运输合同的买方,通知方及收货人也应是买方或买方指定收货人。因此在承运人签发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提单之后,理应交于提单托运人即买方。这样一来,卖方便可能遭受货款两空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通常都会选择货运

7、代理人来完成买卖双方的货物运输交接责任。因此货运代理人既接受买方委托办理租船订舱又接受卖方委托将货物交予承运人,并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而货运代理人应当向谁交付提单一直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实践中,FOB术语下卖方经常因得不到提单或者是货运代理提交的类型不当、不实,从而影响卖方接下来在贸易中的相应法律地位,使卖方可能承受潜藏的巨大经济损失。(二)FOB术语下卖方理应取得提单的法律依据1.实际托运人享有提单签发请求权。如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托运人请求,承运人应当向其签发提单。《海商法》对托运人也进行了细分,买方作为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海运合同;卖方作为

8、实际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因此在法律层面上,FOB卖方同样有权作为海运合同关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