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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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

2、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3、 (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

4、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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